用同一身份证乘车 俩男子双双受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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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覃某和潘某分别因出借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来宾北站派出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是怎么回事?





据悉,覃某和潘某是工友关系,两人约定2月22日12时从来宾北站乘坐动车前往柳州。覃某于当日10时许抵达来宾北站,购买了来宾北至柳州的动车票,并随即进入候车室。因为正值春运高峰期,票源比较紧张,后面赶来的潘某没能买到和覃某同趟的车票,他便打电话叫覃某将其本人的身份证、车票从车站应急疏散通道门缝中递出来给他使用,企图以此蒙混过关。当潘某持覃某的证件和车票进站时,被覃警官当场抓住。随后,在候车室内候车的覃某也被覃警官带出来进行审查询问,潘某和覃某最终被处以行政罚款。





覃某不禁质问,他只是出借了自己的身份证和车票,为什么也要受罚?覃警官解释,《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中指出,有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指出,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宾北站派出所民警提醒广大旅客,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乘坐列车,不得随便借用、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忘记携带或者遗失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可以通过车站售票厅临时制证窗口办理《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购票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