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第十七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活动概况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党章党规、严格遵守党章党规、认真贯彻党章党规、坚决维护党章党规,是每一名党员应尽的义务。

       为配合党委做好思想引领工作,展现光华法学院党员素质与活力,光华法学院党员之家管委会开展党员朗读党章活动,旨在增进各位党员对党章的学习与理解,采用创新形式敦促党员的理论学习,并为今后的党员活动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十七期

朗读嘉宾:苗婷

第十七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法学硕士研究生第四党支部书记

朗读内容

第十七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党章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十九大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二)中的“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改为“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朗读内容】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七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上期回顾

第十六期:巨婷

第十七期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员朗读党章活动

法学硕士研究生第三党支部书记

第十六期||巨婷:党章第二章第16-18条









编辑:刘玲

素材提供:光华法学院党员之家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