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威士忌案:欧洲法院佐审官意见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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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欧洲普通消费者面对两款同样标有“Glen”字样的产品时,他们的脑海中是否会立即浮现出“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呢?这一问题正是欧洲法院佐审官近日在一起涉及苏格兰威士忌的地理标志纠纷中,建议汉堡地区法院应当考虑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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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威士忌案:欧洲法院佐审官意见出炉

各种苏格兰威士忌(左,部分带有“Glen”字样)和德国Glen Buchenbach威士忌(右)

当地时间2月22日,欧洲法院佐审官Saugmandsgaard ?e正式就涉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Scotch Whisky Association,简称SWA)与德国生产“Glen Buchenbach”威士忌的生产商之间的纠纷宣布了其意见。欧洲法院佐审官认为德国汉堡地区法院(Landgericht Hamburg)只需对本文开头的问题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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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威士忌案:欧洲法院佐审官意见出炉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网站首页(来源:SWA)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是一家旨在推广苏格兰威士忌产业并代表其利益的行业协会。当遇到来自德国的“Glen Buchenbach”威士忌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表示很不开心。因为他们认为,使用“glen”这个词就代表这瓶威士忌来自苏格兰。因此他们在德国汉堡地区法院起诉了这家德国酒厂。

据介绍,德国人Michael Klotz经营位于德国布亨巴赫(Buchenbach)河谷的贝格伦(Berglen)的这家酒厂,生产一款名为“Glen Buchenbach”的威士忌,其酒瓶标签上载有“Waldhornbrennerei(Waldhorn酒厂), Glen Buchenbach, Swabian Single Malt Whisky(斯瓦比亚单一麦芽威士忌), Deutsches Erzeugnis(德国产品), Hergestellt in den Berglen(产于贝格伦)”等信息。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认为,尽管标签上载有其他信息,但‘Glen’一词可能导致消费者将其与该受保护地理标志之间建立不恰当的联系,从而在该涉案威士忌产品的真正来源上误导消费者。

Klotz声称“Glen Buchenbach”这一名称是由涉案酒原产地名称(Berglen)和当地河流名称(Buchenbach)组成的词汇。

在审理中,德国汉堡地区法院向欧洲法院提交了问题,请求欧洲法院对欧盟有关酒精饮料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予以阐释。汉堡地区法院想要弄清楚的是,一件产品与一个单词等因素之间须有何种类型的联系,才会使之对受保护的欧盟地理标志构成侵权。

汉堡地区法院提交给欧洲法院的问题:

1.欧盟第(EC)110/2008号条例第16(a)条款所规定的酒精饮料注册地理标志的“间接商业使用”,是否要求该注册地理标志以相同或音/形相似的形式使用,还是争议元素唤起相关公众将其与注册地理标志或地理区域建立某种联系就足够了?

如果后者就足够了,那么:在确定是否存在任何“间接商业使用”时,争议元素所在的环境是否也起作用,还是说该环境不抵销注册地理标志的间接商业使用(即使争议元素伴有产品真实来源的表示)?

2.欧盟第(EC)110/2008号条例第16(b)条款所规定的对注册地理标志的“唤起”,是否要求注册地理标志与争议元素之间存在发音和/或视觉上的相似,还是争议元素唤起相关公众将其与注册地理标志或地理区域建立某种联系就足够了?

如果后者就足够了,那么:在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唤起”时,争议元素所在的环境是否也起作用,还是说该环境不抵销任何对注册地理标志的不合法唤起(即使争议元素伴有产品真实来源的表示)?

3.在确定是否存在任何欧盟第(EC)110/2008号条例第16(c)条款所规定的“其他虚假或误导性暗示”时,争议元素所在环境是否起作用,还是说该环境不抵销任何误导性暗示(即使争议元素伴有产品真实来源的表示)?

简单而言,汉堡地区法院向欧洲法院咨询的内容就是,该名称的使用是否能够构成对注册地理标志的“间接使用”或“唤起”,或者构成“致使传递关于产品来源的错误印象的虚假的或误导性的暗示”。

据汉堡地区法院称,单词“glen”是一个盖尔语词汇,意为“狭窄的山谷”,在生产“苏格兰威士忌”的116家酒厂中,有31家都以其所在的glen(也就是山谷)来命名。不过,汉堡地区法院也指出,确实也有部分产自苏格兰以外地区的威士忌在名字里带有“glen”一词,例如来自加拿大的“Glen Breton”、爱尔兰的“Glendalough”和威尔士的“Glen Els”等。

而此次欧洲法院佐审官Saugmandsgaard ?e在所给出的意见中也指出,这是欧洲法院首次被请求详细说明,一个无论音还是形都与另一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毫不相似的名称,在多大程度上会仍被认为侵犯该地理标志。

佐审官Saugmandsgaard ?e解释道,首先,只有当争议命名“与涉案地理标志相同或音/形相近”时,地理标志才是遭受被禁止的“间接使用”。因此,争议名称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某种地理标志或相关地理区域的概念相联系是不足以成为“间接使用”的。

其次,佐审官认为,争议名称要想构成对该地理标志的不合法的“唤起”,并不必然要求音形相近。然而,争议名称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某种受保护地理标志或相关地理区域的概念相联系,是不足以成为不合法的“唤起”的。

如果该名称与地理标志在音、形上并不相近,则有必要考虑两者在概念上的邻近性,“邻近性要满足这样一种性质,即导致消费者将名称作为参考形象去想到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因此,汉堡地区法院仅需确定,在该案中,当欧洲普通消费者面对带有“Glen”一词的类似产品时,其脑海中直接被触发的形象是否为“苏格兰威士忌”。

再次,佐审官补充道,无论是在确定存在被禁止的“唤起”,还是在确定存在致使传递出关于相关产品来源虚假印象的“虚假或误导性暗示”时,均没有必要考虑涉案产品的描述、展示或标签上随涉案标志一同标明的其他信息,特别是关于产品真正来源的信息。此时,争议名称与企业名称和/或产品生产地相对应是无关紧要的。

佐审官的意见对欧洲法院的最终结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官通常会遵循其意见。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一名发言人表示:“佐审官的意见澄清了诸如苏格兰威士忌这样的地理标志是受到保护的,能唤起该地理标志的名称是不得使用的,并且并不要求争议名称必须与地理标志的名称相似才能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