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18最新劳动法规定,公司出现这1行为,员工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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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管理员工的过程中,切莫以自己的方式来随意处理员工。

有时候一个小小的决定,就可以造成大错,进而触犯法律。

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公司如果出现这1行为,员工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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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之内者,予以警告,罚款5元,《规章制度》第10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

2015年7月,A公司以其员工张某迟到3次为由,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罚款30元的处罚并从当月工资中扣减。

张某得到通知后,以A公司克扣工资属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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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

A公司因张某2015年7月迟到3次,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扣款30元的处罚。

工资条上虽将扣款30元写为罚款,但根据处理的依据等事实,应认定为扣减工资。

根据A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的规定,A公司因张某2015年7月迟到3次的最高扣款应为20元,但仲裁认定A公司因张某2015年7月迟到3次的扣款为15元后,A公司并未向法院提出起诉,应视为服从仲裁裁决。

法院依法确认A公司因张某2015年7月迟到3次的扣款为15元。

A公司对张某扣款30元无法律依据,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根据张某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6.2元(3577.2元/月×8.5个月)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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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