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区规划变革,从古时候的九州开始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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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是各省、市、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架构。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二级: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内蒙古),这一层次的除海南省和各直辖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单位(即地级行政区);直辖市的市辖区;直辖市、海南省所辖县、市(含地级市和县级市)等行政单位。第三级:除直辖市和海南省以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旗(内蒙古)等县级行政单位(即县级行政区);海南省和直辖市境内乡、镇等乡级行政单位(即乡级行政区)。第四级:除海南省和各直辖市以外的乡、镇(即乡级行政区)。

其中省级行政区划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这样的行政区划即使在1949年之后,也经常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包括新设立的省和直辖市,比如1988年海南设省和1997年重庆设立直辖市。还有一些则是一些省市的辖区也会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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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变化的原因很多,其中,地理环境、历史演变和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等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就历史原因而言,中国的行政区划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

早起中国是由一个一个部落所构成的,其地理概念最主要的是通过想象形成的。经典中有中央和四方,还有分天下为九州的说法,不过,这肯定不是历史事实。中国最早具有行政区划色彩的称谓是“县”,大约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形成,后来逐渐出现了郡。秦国统一中国之后,实行郡县制,就是在这样的建制基础上形成的。秦始皇在全国设立36个郡,郡是高于县的一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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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在行政区划的设置上也沿袭郡县制。确切地说,汉初可以算是郡县制和分封制的混合。郡的数量自秦代开始一直在增加,随着汉武帝开疆拓土,郡的数量增加到110个。而伴随郡的数量的增加,汉代便在郡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些管理性的机构。公元前106年将京畿附近的7郡以外全国的郡国分成了13个区域。设置刺史部,来监督各郡县的管理,部的名称借用了《禹贡》九州加上《职方》的2个州名,共为冀、兖、青、徐、扬、荆、豫、雍、梁、幽、并11州,其中雍州改称凉州,梁州改称益州。另有2个不在《禹贡》范围内的交趾和朔方,分别管辖今天越南北部和内蒙古、陕西的一部分区域。

到了东汉初年,对西汉时期形成的行政区域的又有一些小的调整,比如朔方入并州,交趾改名为交州,加上司隶校尉部(主要管辖近畿的行政区域),共13个监察区。在东汉时期,州的行政权利呈现不断增强的趋势,到东汉末年,州的管理者不仅有省察、举荐和贬黜的权力,还有财政和军事的权力,由此,州就变成了高于郡和县的行政建制。

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各地形成了军事割据的局面,虽然在区划上依然沿袭州、郡、县的建制,但具体的划分则十分混乱,而且滥设州郡,有的地方,每州只统辖一两个郡,每郡只统辖一两个县,这样州和郡县之间的行政层次难以区分。隋唐时期,州和郡的建制经常变动,十分复杂。隋朝建立后,于583年(开皇三年)废除郡的建制,直接以州来统辖县,以州领县。607年(大业三年)又改州为郡。唐初又改郡为州,恢复了州县制。

唐代州一级行政区划中还有府。实质上,府的设置更类似于将一些重要的州突出出来,比如首都和皇帝居住、巡视过的一些州,都会被升作府。而实际上州和府在行政上是同级的。这种趋势的发展是越来越多的州都设置了府,凸显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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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国势强盛,其管辖的疆土面积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对新扩展的土地的管理和一些归附的少数民族区域的管理,唐朝政府效仿汉代西域都护府的建制,设立了都护府,采取羁系府州的制度。羁系府州是由唐朝政府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都刺史,颁发印信,可以世袭。各边地共设置了800余个羁系府州,分别由若干边州都督府和都护府统辖。这种保护当地的秩序风俗的管理方式,成为传统中国以相对自治的方式管理边疆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经验。

唐代的藩镇割据,其导致的中央权力难以制约的后果,使后世的统治者特别担心地方势力的坐大。宋初的赵匡胤以其自身获得得政权的经验告诫自己要剥夺那些军事领导者的权力。于是,他确立文官统治的原则,在行政区划的设置中实行了州直属中央的政策,不过,大规模的国家必然要更多的机构来保证行政效率,为了负责各地的税收财赋,逐渐将全国分成若干区域,成为“路”。不久,路的权力逐渐扩大,由财税扩展到其他的行政事物,这样路拥有了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等多重职能,控制了大多数地方行政事物,形成了分路而治的局面。真宗时(998-1022年)考虑到转运使权力太重,于是设置了主管司法提点刑狱使,主管军事的安抚使,加上原先的转运使,构成了“三权分立”的状态。北宋的“路”也有增减,最多时达26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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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路有三个互相制约的官员,并没有集权于一人,与以后的行省并不相同,从某种程度上说,路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级行政机构,宋代所实行的依然是州(府)县二级制。

元明清时期,中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元代控制的区域广大,因此借鉴了魏晋以来的中央派出机构的体质,设置行中书省,并逐渐固定,其职能也由只管军事演变为兼及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员演变为地方官。

12世纪末的大德年间行省逐渐稳定,元朝统治者将中国分成11个区域。其首为中书省,即中央机构中书省直辖地区,故又称都省、腹里。辖区相当于今京、津2市,晋、鲁、冀3省及河北部分和内蒙古部分地。另有10个行省: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甘肃、岭北。辖区都很大。

明朝建立之后,对元朝的行省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是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设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护卫所,另有主一省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明初定都南京,后又迁都北京,所以,明代有2个直隶和13个布政使司即京师、南京、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合称15省。

明初实行一省布、都、按三权分立,其目的依然是防止地方专权,开始设置大臣为巡抚去监察地方行政。明代督抚作为钦差大臣,其管辖的区域与地方行政区划并不重合,所以依然是省、州府、县三级行政区域。

到了清代,由满族统治者统治中国,因此对于地方行政的管理总体而言是加强了。明代时作为中央钦差的总督、巡抚实质上转变为地方官。乾隆中叶以后,确定全国8总督(直隶、两江、闽浙、湖广、四川、陕甘、两广、云贵)、15巡抚(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成为定制。直隶、四川、甘肃三省由总督兼巡抚事,省区与督抚的辖区保持一致。后来因为战争或其他原因,巡抚和都督有所增减,但总体体质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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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直隶为河北省,改奉天省为辽宁省,又于边区增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宁夏、西康6省,共28省。1945年,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台湾回归,设置台湾省。东北3省地(伪满时分划为18省)分置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全国共35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