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购买未经检疫的山羊后发生动物疫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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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宁2月13日讯(通讯员孙晓梅 欧阳杰)一男子购买了未经检疫的山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也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隔离观察。之后,所购进山羊发生动物疫病,一审法院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男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广西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南宁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法院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介绍兰某、刘某(二人另案处理)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一镇上购买山羊,并约定运输到横县苏某经营的广西某有限公司内进行调理。2016年7月26日,苏某和刘某、兰某的委托人覃某去到该镇刘某某处购买233只(苏某占有4只)未经检疫的山羊,并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运输到苏某的公司内,山羊运输到达后,苏某未向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隔离观察。之后,所购进的233只山羊发生动物疫病,截止2016年8月16日,共死亡130只山羊。经抽样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验,确认为小反刍兽疫。2016年8月2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广西某有限公司余下染疫的山羊进行无害化处理。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认定,广西某有限公司发生的小反刍兽疫为Ⅱ级重大疫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的庭审中,苏某辩称疫情对周围羊场没有损失,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情节是很轻微的,一审判刑过重,要求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苏某行为违反了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一审判决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已充分考虑了苏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