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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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恶意欠薪者在案发后能及时改过予以发放,仍可获得从宽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