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判决,见义勇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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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大方摘要开始:《民法总则》“好人法”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当...---傻大方摘要结束


正文详细:

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今天(12日)在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开庭。今天下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永焕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彪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2017年1月9日

唐山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张永焕逃逸。正在事发现场的朱振彪驾车追赶。两人一前一后行至一处铁道时,张永焕在铁轨处被火车撞击身亡。

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判决,见义勇为无罪

(图):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判决,见义勇为无罪。图片来自互联网与傻大方资讯无关。

事件发生在唐山市曹妃甸区迁曹铁路段。据朱振彪视频显示、相关目击证人回忆和曹妃甸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证明,开着车的朱振彪见到骑摩托车的张永焕“肇事逃逸”,而后进行追赶并报警。根据朱振彪录制的视频显示,其曾劝说张永焕自首,张永焕有持刀自杀、撞车自杀等意图及自首意愿。张永焕沿滦海公路“逃逸”,而后跑上铁路,期间,朱振彪曾劝说张永焕自首,并脱下黑色羽绒服外套,朝火车挥舞,试图引起火车司机注意,让它停下来。

逃逸者被火车撞击视频

10个月后,朱振彪收到起诉书,张永焕的儿子张殿凯将朱振彪告上法庭。张家认为,朱振彪的追击行为导致了张永焕的死亡,向其索赔60.98万元人民币。

网友观点

@等雪的稻草人:绝对的超级正能量!

@梦泽四点木:这个案例和上次医生电梯劝老人吸烟案例就该树立典型,全国推广。让那些见义勇为者义无反顾,让赖人碰瓷者有所震慑! 

@小小的骄傲11111:只有这样 才能有更多的见义勇为者出现..才能有更好这社会现象。

@徦洳:这就是见义勇为,不能让好人寒心

@绿巨人的大背心:这才是“中国赞”!!!

@小惑哥nomad:正义得到伸张,人民才会更愿意做好事!希望执法机关和媒体部门多宣扬,并用行动支持正义!!!

专家观点

北京律师杜凤涛

《民法总则》“好人法”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当...

:肇事者家属提起诉讼,是其法定权利,无可厚非。这并不影响公众对朱某的正面社会评价。讨论该案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见义勇为固然值得提倡,

但需理性,涉嫌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好人法”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当...

北京律师王殿学

《民法总则》“好人法”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当...

:朱某驾车追随肇事逃逸者,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且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属于见义勇为。朱某在“追随”过程中始终与张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一边追随一边报警,对张某的安全不存在很大威胁。张某的死亡原因在于,他明知铁路隔离区域存在危险,仍翻越隔离网。

朱某的追随和张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民法总则》“好人法”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当...

法学博士石岩

《民法总则》“好人法”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当...

:“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必然免除法律上的责任。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的、特定的“见义勇为”法律认定,只是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概念存在相关性。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应该以道德层面的价值判断来替代法律层面的责任认定。

即便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之下的“见义勇为”,法律也规定了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而不是“见义勇为即免责”。

《民法总则》“好人法”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当...

路见不平“吼不吼”?

乘车出行“让不让”?路遇陌生人求助“帮不帮”?老人倒地“扶不扶”?没有家属签字“救不救”?2006年南京的彭宇案再到去年的于欢案,这样的新闻不在少数。

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判决,见义勇为无罪

(图):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判决,见义勇为无罪。图片来自互联网与傻大方资讯无关。

2015年3月,四川某武校学生小郭见一女子被骚扰便上前制止,女子见状离开,小郭与男子大打出手,男子被打成重伤晕倒在地,最终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法院认为,小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拨打急救电话留在现场抢救伤者这一行为,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赔偿15万余元。

2017 年 5 月 2 日,河南杨姓医生在电梯内劝阻一位正在抽烟的老人,两人发生口角。分开后大约 20 分钟后,杨某发现老人突发心脏病,后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老人终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事后,老人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最终该案二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均由老人家属承担,共计 14616 元。

“好人法”为好人“撑腰”

《民法总则》“好人法”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当...

无论是老人摔倒无人扶,还是实施犯罪无人管,亦或是交通肇事众人观,许多人之所以不敢上前去扶、去问、去救的根本原因就是怕因此惹祸上身,令自己得不偿失。

2017年10月1日,备受瞩目的《民法总则》将付诸施行。这部法律引人关注的看点之一,是被媒体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好人法”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当...

它被寄予厚望,人们希望它解决彭宇案等引发的社会道德困境,鼓励民间紧急救助行为。

除了第184条,民法总则第121条规范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帮助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为此产生的费用。比如受益人心脏病摔倒被好人送到医院,他应该支付打车费。

第183条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判决,见义勇为无罪

(图):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判决,见义勇为无罪。图片来自互联网与傻大方资讯无关。

《民法总则》“好人法”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

当然有法律支持善举的同时,我们也要在见义勇为时学会运用正确的方法,做到真正的“帮忙而不添乱”。有了“好人法”作为保障,希望每个人都能伸出见义勇为的援手,温暖传递正能量!

素材来源:人民日报、中新网、腾讯网、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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