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盘宝能几个资管计划又如何?

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女士一封公开信,将已经逐渐淡出的万科控制权之争,重新推回到公众舆论的视野。万科股价在当日的一度震荡,足以

说明此事事关企业与公众投资者的核心利益,一个健康的公司治理机制,和一个安全、稳定、有效的金融市场,其长远意义,远胜短期股价,也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所在。





不仅如此,这场不大不小的“风波”,不仅暗示了万科控制权的争夺实际上并未完结,还为观察与理解当前“整治金融乱象、强化金融监管”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案例与视角。



宝能系得以在股权争夺战的公开阶段一度呼风唤雨,又得以在当下阶段明哲保身,甚至随万科股价浮盈颇丰,都有赖于其发起设立并实际控制的资管计划。可以说,

资管计划乃是宝能系的核心与命脉所在,也是其金融杠杆效益最大化的支点所在。

 

根据最新披露的信息,宝能系持股万科的九个资管计划均已签署新的协议,延长清算期限,也就是事实上的延期。作为持股平台与资管计划的发起人,宝能系控制的钜盛华还在信息披露中表示,此举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

 

客观而言,在2015年股灾,以及此后万科控制权大战之前,

资管计划一直游走在金融监管体系的空白地带。由于其横跨证券、银行、信托、理财资金等多个监管领域,造成了监管部门难于对其实施穿透式监管。

 

利用这一点,不少资本市场投机者以劣后身份担纲出资人,对资管计划的收益实施变向“兜底”,以此换取对整个资管计划的控制权。在这样的状况之下,管理人的身份被虚置,整个资管计划异化为劣后级出资人向优先级投资人的融资和借贷行为,

资管计划也自此沦为实现劣后级出资人目的的工具,完全背离了其诞生和存在初衷。甚至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过程中,成为野蛮人的“帮凶“与“打手”。

 

同时,由于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框架,往往导致其多层嵌套,无法识别自有资金的真正比例、来源与性质,从而

为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埋下了“危险伏笔”。

 

如果说旷日持久的万科控制权大战充分将这一监管的空白地带和其蕴含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充分暴露于阳光之下,并最终在最高决策层、监管层和市场之间,促成了“强化穿透式金融监管”、“整治金融乱象”等一系列重要共识的话,那么,刘姝威女士公开信及其引发的风波,则提示我们,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伏笔仍然存在,其化解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现行《证券法》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在立法时,并未将集合投资计划纳入“证券”范围的法定概念。这使日后对资管计划实施功能性的监管,一时间难以寻求“基本法”级别的法律依据。

2015年股灾中的场外配资,2016年彻底爆发的万科控制权大战,实际上都反映了我们在资管市场上的分裂、分割、标准不一所带来的危害。

 

然而,《证券法》作为金融领域“基本法”地位法律,其修订,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须经历必要的程序。

在这个“空窗”期内,就需要监管层具有敏锐的意识和触感,通过法规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惩戒力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而使资管计划牢牢固始于初衷与本源,谨防资管计划被投资者与野心家裹挟与绑架。

 

在这样的背景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存在与执行,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暂行规定”的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项,依次对股票类结构化资管产品的杠杆倍数、股票类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定义、清盘以及不得续期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持股万科的9个宝能系资管计划,当属股票类资管产品无疑。同样按照这一暂行条例,其杠杆倍数,不应超过一倍。即便宝能系延期资管计划涉及到了“新老划断的过渡期”问题,

监管层也有明确态度——“合同到期前杠杆倍数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至此,一直处于模糊、空白地带的资管计划监管,已经清晰起来。我们已经看到,在此之后,资管计划领域异化的势头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不过,若要实现彻底肃清结构性资管计划产品蕴含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还必须有赖于暂行规定以及穿透式金融监管的强有力实施。



这正是刘姝威女士公开信质疑资管计划持股万科并的重要价值所在。因为资管计划确实是影子银行中蕴含潜在风险较大的领域所在。

如果不能清晰准确地了解资管产品的真正投资者、投向以及准确的数据,一旦经济下行,其层层嵌套的信用链条就将放大违约的风险,从而带来全局性的问题。

 

无论是此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还是2017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我们非常欣喜地看到,最高决策层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置于工作全局的关键地位,此为工作目标,而强化金融监管是方式,再具体而言,穿透式的金融监管,则是手段。

 

历经多年飞速的金融创新,中国金融市场的环境已经变得复杂而高度关联。以枢纽意义考量,由资管计划充当“强化穿透式金融监管”工作的抓手再为合适不过。

如果在“强监管”的背景下,投机者仍稳居其位,甚至浮盈颇丰,必然会向市场传递反向信号,人心向背,大是大非,是为问题。那么,依法依规查实问题,强制清盘几只资管计划又如何?



社会关系变动在先,法律关系调整在后,金融监管亦是同样逻辑。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监管者(法律的执行者)明确知悉掌握未来监管的主导方向,并依据这个方向,实施监管。尽管当下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条款框架尚有完善空间,但大方向已经明确——“去杠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依据这一方向,足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和约束行为。那么,强制清盘几只资管计划又如何?



如今,金融监管共识已经达成,则亟需对典型事件、典型案件下重手监管规范,让投机者、钻营者有切肤之痛,让效仿者观之而心有戚戚,方能起到整肃乱象,使野心家望而止步,形成监管的应有震慑之力。

 

不处罚不足以施展“强监管”,不约束不足以形成“强震慑”。我们看到了近期银监会的“每周大罚单”,我们也看到了证监会对于上市各种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与约束。银行、上市公司皆为如此,在如此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

强制清盘几只资管计划又如何?

强制清盘宝能几个资管计划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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