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第2天,丈夫甩下400多万的债务,我应该替他还吗?

16年的婚姻,留下了什么?



去年8月31日,林惠和方明离婚,方明跑路。



在接下来的半年里,不断有债主上门。根据借条,

方明在离婚前半年欠下了400多万元的债务。



后来债主纷纷起诉,

告的是: 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要女方一并承担。



林惠把传票铺了满满一桌子。

离婚第2天,丈夫甩下400多万的债务,我应该替他还吗?

△林惠收到的20多份传票



2月6日,余杭法院良渚法庭将起诉到他们法庭的15起

案子做了判决。



判决将债务认定为方明的个人债务,由方明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换句话说,

在这些判决中,

前任的欠款,不用女方还

。这是一个很有法律价值的判决。







1

不能仅凭一张借条,

就认定债务存在。

两人是大学同学。



林惠是杭州人,方明的老家在余杭农村,

毕业数年后,2001年

两人结婚

,方明是上门女婿。





不管算不算入赘,确实林惠家经济条件要比方明家好一些。



隔阂似乎也是从这里开始的,用林惠的话来说,度蜜月的钱都是我家出的。 



2005年,女儿出生。方明的经济状况依旧没有起色。



林惠说:“买房买车养女儿,统统都是我父母和我的钱,他一分钱都没有拿出来过,他的公司我从来没有过问过,也从来没有去过。”



林惠妈妈也说:“我们家是老杭州,在城南有房子,租金每个月有1万多,我们俩也有退休金,女儿这里,一直是我们贴她的。”



去年8月25日,方明急匆匆地打了个电话来,说自己欠了很多钱,要跑路了。林惠当即说“离婚”。



没有其他付款凭证

,比如银行转账流水等。





而且这些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的出借款项,原告们都说是现金交付,那么分别是什么时间,在哪里交付,交易细节是怎么样的,为什么有的连利息都不算。







2

哪怕债务真实存在,

也不一定算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从“共同”意思表示上来说,借条上没有林惠的签名,

并且林惠和方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各自财务独立,林惠说她根本不知道有借款;





其次,400多万元借款金额远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而林惠说所有家庭开支都是她和她父母在承担;



第三点,方明嗜赌,借款有很大可能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四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看,

在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林惠这边将她名下的四张信用卡,还有其母亲名下所有银行卡的2017年流水统统作为证据递交法庭,以证明去年一年,家庭的收支均没有方明的“身影”。





3

法庭认可债务

但是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

法庭的审查和调查工作非常详尽,法官走访了方明的老家和社区。有村委会干部说,方明嗜赌,早年就有讨债的人闹到村里来,事情闹得很大。



有社区工作人员说,方明两夫妻去年1月就分开了,8月办的离婚手续。





最后,法院认为,这些债务由借条为据,而方明没有出庭,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力,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在本案中,上述借款事实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方明

向十几人借款200多万元,数额巨大,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围。



而且,原告(即债主)方面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方明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需,也未能证明林惠对这些借款知情和认可。借款也没有方和林的共同签字,事后林惠也没有追认的意思。而且结合法院的调查,方明嗜赌。



所以,法院认为这些案件所涉的借款都是方明的个人债务,由方明来还。



得知判决后,林惠苦笑,接下来还有将近十起类似的官司要面对。婚姻是什么?我曾经以为我的感情就这样了,不能让孩子再受伤,试图给她一个表面上看起来完整的家,现在,我知道,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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