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法研】汪星人打架,“铲屎官”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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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期  编号:HDFYSYSS2017569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民事侵权

专业组  王志杰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提到汪星人,我们的脑海里马上会浮现出各种各样憨态可掬、机灵可爱以及萌死人不偿命的狗狗们。虽然现在人们对狗狗们看法已经从看家护院的卫士变成陪伴我们左右的“家庭成员”,但是在宠物犬给我们带来陪伴以及精神慰藉的同时,宠物犬的管理问题也日渐突出。比如,宠物犬伤人、咬伤其他宠物等。当我们遇到宠物犬伤人的问题时,我们自然就会想到向狗的主人讨要说法,那么当我们的宠物犬被其他宠物犬伤害或是它们在打闹时受到伤害,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管理不当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赵某带着其饲养的“喜乐蒂”宠物犬(已办养犬许可证)在小区内散步,突然冲出一只大型烈性狼狗咬住“喜乐蒂”宠物犬的脖子,宠物犬挣脱不掉,赵某见状上前阻止,也被狼犬咬伤左右手。狼犬咬死“喜乐蒂”后,就在周边游荡。赵某遂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通知狼犬的主人饶某、余某(未办理养犬许可证)。饶某、余某随即将原告送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



赵某将饶某和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除判定被告赔偿赵某住院期间的损失费外,还需赔偿赵某财产损失42009元(宠物犬价值),精神赔偿金2000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饶某某、余某某未办理养犬许可证,且对自己的所饲养的烈性狼犬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将原告所饲养的宠物犬咬死并将原告咬伤,此次事故中,原告本身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被告饶某某、余某某作为狼犬的饲养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双方根据各自过失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仝某将其宠物犬交由祖母王某看管,王某牵着宠物犬散步时,杨某饲养的宠物犬从路边冲出,对仝某的宠物犬进行撕咬,导致仝某宠物犬左眼珠脱离眼眶,随后仝某将宠物犬送至宠物服务中心进行抢救。事后杨某对其宠物伤害事件表达了歉意,但拒绝支付宠物治疗费,仝某经居委会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杨某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合理看护职责,并最终造成了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且原告的损失亦有相关发票予以证实。对此,被告应当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原告仝某将宠物犬交由祖母看管,其祖母年岁已高,在自家宠物犬受到攻击时,没有任何的防备能力。原告仝某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2]



程某携带自家茶杯泰迪犬在社区散步时,其所饲养的茶杯泰迪犬被王某、毛某所饲养的狗当场咬死,后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毛某饲养烈性犬,且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该犬将原告程某饲养的犬咬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程某在携犬外出时也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王某、毛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3]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七十八条中也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上述两个案例中,原告均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意外发生时,当事人双方首先可以通过相互协商、社区居委会调解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诉至法院。

流浪犬造成的损害,喂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毛某某饲养的大黑狗在唐鹰西裤厂区食堂部门口咬死了林某某拴在三轮车上的小鹿犬。林某某在驱赶被告的恶狗中也被被告的恶狗咬伤左手食指。后林某某将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宠物犬死亡赔偿等。



被告毛某某答辩称:致伤原告的狗不是属于其所有,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结合被告关于大黑狗在其家已一年多等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认定被告毛某某系大黑狗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原告林某某主张的宠物犬死亡赔偿,原告并未提交宠物犬的价值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难以支持。[4]



针对此类问题,有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是流浪狗,那就说明它没有主人,为什么看它可怜喂喂它就要承担它造成的损失呢?比如小区里的流浪狗、流浪猫,如果咬了人什么的,难道喂过它的好心人都要承担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若长年给流浪的动物提供食物,让流浪动物在此区域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可认定为流浪动物的管理人。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毛某某承认,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经常投喂大黑狗,大黑狗在他的厂里逗留了一年多,因此,毛某某应当被认定为大黑狗的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损失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以及在受损过程中应注意提供哪些证据



笔者认为,受侵害者在自己的宠物犬受到他人宠物犬侵害造成死亡或重伤后,可以主张让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宠物犬死亡)、治疗宠物所花费的治疗费用以及精神赔偿金。



因此,在饲养宠物犬的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能够证明宠物犬价值的证据,比如购犬合同、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同时还需要办理养犬许可证,最好留存宠物犬成长的照片再结合邻里证言以证明在宠物犬被侵害时,该宠物犬为购犬合同等证据中记载的宠物犬。在宠物犬受到侵害后,注意留存相关治疗所花费费用的凭证。同时注意,有条件可拍照留存宠物犬受侵害过程的照片或调取小区监控照片,同时注意寻找案发时的相关目击证人。此外,还可以主张失去宠物犬对自身身体及精神上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以索求精神损害赔偿。

[1](2016)鄂1002民初字第75号



[2](2016)鄂0606民初1548号

[3] (2016)苏0115民初4710号

[4](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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