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看法】谈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基础性问题

【专家看法】谈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基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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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期  编号:HDFYZJKF2017567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级事业合伙人

  张玉瑞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

什么是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首先是精神产品,体现为建筑设计,其可类比专利申请书和权利要求书。根据建筑作品设计建造的建筑物,属于实物化的建筑作品,其可类比专利产品。以下对比一下,中美两国的建筑作品定义。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

美国版权法定义是:

“建筑作品”是体现于任何有形表现介质之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设计文件architectural plan、图纸。建筑作品包括整体形状,及空间和要素的安排和构建。

在美国的建筑领域,建筑设计文件architectural plan包括图纸,设计说明,工程预算,工程进度表和其他相关文件。



可见建筑作品,从表现形式来说,包括从设计草图,到建成建筑物之间的所有设计构思的体现物。



二、

什么是建筑作品的公开发表?

公开发表示版权法上的重要时刻,建筑作品的公开发表中国法律,现在没有规定。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是:体现建筑作品的文件、图纸向公众提供,指这些对象公开出售、转移所有权,或者出借、出租等。美国版权法有关规则还特别,规定建筑物的建造不构成发表。



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方式之一是发表日期。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从建筑设计向公众提供,或者是向用户转移设计的所有权等行为开始,表明版权法保护的是建筑设计本身,就是说保护的是效果图、设计图、施工图。这一法律规范,非常有利于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就是建筑设计师无力建造表现作品的建筑物的,不影响建筑作品的保护。



三、

什么是建筑作品侵权?

在版权法上,对二维作品的保护,过去的理解仅限于二维复制。如对建筑作品效果图、设计图、施工图通过复印、临摹的二维复制,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侵犯了他们作为图形作品、美术作品的复制权,而非建筑作品的复制权。





郑成思老师在多年前就说过,对二维作品的保护仅限于二维复制,只有一种例外,就是体现了建筑作品的效果图、设计图、施工图。这些是图形作品当中的特殊部分,他们是建筑作品的媒介和体现物。



举例来说国家大剧院、鸟巢、水立方这些建筑作品的效果图、设计图、施工图虽然是两维的,但是人们凭借形象思维、逻辑思维以及专业技能,可以模仿同时进一步建造出精确的最终建筑,如同人们对照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可以制造出机器一样。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英文architecture本身有结构的意思,而中国的建筑一词也并非仅仅指建筑的外观。因此建筑作品受保护,并非仅指建筑外观,而包括建筑物的内部构造也受保护,否则就成了外观设计保护法。因此按照有独创性的图纸施工,本身就是侵权行为

这也是各国通例。在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对建筑作品的重制,也就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四、

结  论

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上,模仿已建成建筑物外观,建造建筑物,构成侵犯建筑作品的复制权。按照建筑作品的任何阶段的设计成果,包括效果图、设计图、施工图等,未经许可建造建筑物的,构成侵犯建筑作品的复制权。这一点国外有大量判例可以参考,并无任何建筑作品的保护,必须是模仿已建成的建筑作品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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