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他人驾考作弊 两男子分别领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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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他人驾考作弊 两男子分别领刑





法官表示,此类作弊行为,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张菁)耳朵里塞着“米粒”耳机、胸口纽扣暗藏摄像头、裤腿里绑着接收器、腰间捆着对讲机……当这样的考生出现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场时,必定有人在场外进行遥控作弊。近日,两名帮助他人在驾考中作弊的男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不等。





自2017年3月以来,黄某、李某便开始利用电子设备帮助他人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作弊以牟利。2017年5月中旬,考生阿明(化名)通过他人介绍与李某联系上。5月16日中午12时许,李某、黄某、阿明经联系后,相约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某酒店A07号房内,由黄某和李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微型摄像头、对讲机、接收器等电子设备绑在考生阿明的身上,并教其如何使用。





同日下午2时许,阿明便“全副武装”地到南宁市五一西路南宁市驾驶人考试服务中心(桂通机动车考场)参加机动车笔试考试。考试过程中,场外的黄某利用阿明身上携带的微型摄像头看到了考试题目,再通过对讲机将答案告诉阿明。本以为可以轻松过关,还是被监考人员发现异常,逮个正着。在酒店遥控作弊的李某和黄某得知事情败露后,立即逃离了酒店。2017年6月13日,李某和黄某两人先后在江南区沙井大道和西乡塘区一出租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和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此,黄、李二人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李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因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助人作弊后果严重





切勿抱存侥幸心理





早在2017年7月19日,黄某、李某二人的一名“同行”农某,也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江南区法院获刑9个月。农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是犯罪。那么,在考试作弊中,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被纳入刑法范畴的行为呢?





法官表示,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法律上对于考试作弊一直是个空白,但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便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了刑法范畴。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作弊者也将在规定期限内被取消考试资格。法官提醒广大考生及助人作弊者,切勿抱侥幸心理,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