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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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国家海洋局、环保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将珠江口纳入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污染的重点。今年起,推进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也将有实施蓝图。记者24日从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大于等于85%,入海河流水质与2015年相比有所改善,且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2020年底前,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比例不低于28.07%,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0万公顷左右,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南方日报记者谢庆裕





重点整治珠江口等河口海湾





为实现2020年我省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的目标,《征求意见稿》提出,沿海各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现状劣于V类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于2018年6月底前编制达标方案,明确水质目标、达标年限和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并组织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此外,重点整治现状水质劣于Ⅳ类以及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2018年底编制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





经2017年排查登记,全省共有141个入海排污口,其中65个属于“两类排污口”(指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





控制入海排污总量划定海洋生态红线





我国实施区域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已经多年,借鉴该做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2018年,开展汕头港、大亚湾、湛江港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推动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共同协作,共同开展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探索建立污染物入海监督检查制度。2019—2020年,在全省重点河口、主要海湾逐步推广建立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也将从陆地延伸至海洋。《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海洋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沿海各地的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的,应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海洋生态补偿。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





工作推进不力将约谈地方政府





为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全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协调议事事项,相关各市、各部门要定期报告重点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该小组为2016年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要求成立,由时任省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省长和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





根据国家对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和考核要求,省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相关市,并纳入省政府对相关部门和各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中,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省资金分配、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约谈地方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