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缅甸《新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入缅投资享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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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小编发布了《精读缅甸《新投资法》!您常听到的MIC具体是干嘛的?》得到不少读者的追捧。那么今天,我们接着来看看《缅甸新投资法》中,投资者可以投资哪些项目、如何提交申请?又享有哪些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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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的法律文件,来自缅为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缅为咨询有限公司,一家由资深缅甸法律专家和缅甸华人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专门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缅甸投资法律法规相关服务。
《缅甸新投资法》中关于申请投资的规定
第 8 章
提交投资申请
第 36 条 投资者应当向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在取得投资许可后投资下列细则规定的产业;
(a) 国家战略必要的投资项目;
(b) 资本密集的大型投资项目;
(c) 可能对环境和本地社群有潜在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d) 使用国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资项目;
(e) 政府指定要求向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的投资项目。
第 9 章
提交投资认可申请
第 37 条 除第 36 条规定的投资外的其他投资,投资者无需向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但是,投资者为享受本法第12章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第75、77和78条所列的税收减免优惠,应以规定的表单向委员会提交认可申请。
第 38 条 提交投资认可申请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类别,将相关组织核发的所有批准、许可或其他类似文件一并附上。
第 39 条 依第 37 条提交的投资认可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委员会可以接受。若申请资料不完备,允许补正后重新提交。
第 10 章
投资项目类别划定
第 40 条 投资包含以下:
(a) 企业;
(b) 动产、不动产和相关财产权益、现金、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机械、设备、零部件和相关器械;
(c) 公司的股权、股票和公司债券;
(d) 依现行法律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技术诀窍、专利、工业设计和商标;
(e)金钱债权和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履行义务;
(f) 收入分成协议和包括总承包(turnkey)在内的合同下生产、管理和建设的权
利;
(g) 依相关法律或合同授权可转让的权利,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勘查和开采
权。
第 41 条 以下为禁止类投资项目:
(a) 可能带入或导致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进入联邦的投资项目;
(b) 除为研发目的的投资外,可能带入尚在境外处于试验阶段或未取得使用、种
植和培育批准的技术、药物和动植物的投资项目;
(c) 可能影响国内民族地方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投资项目;
(d) 可能危及公众的投资项目;
(e) 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f) 依据现行法律禁止的产品制造或服务提供投资项目。
第 42 条 下列为限制类投资项目:
(a) 仅政府有权从事的投资项目;
(b) 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从事的投资项目;
(c) 仅允许与缅甸国民拥有的企业或缅甸国民合资从事的投资项目;
(d) 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的投资项目。
第 43 条 经政府批准,委员会应当向公众发布通知,划定鼓励类投资项目和第 42 条项下的限制类投资项目。
第 44 条 经委员会不时审阅和修改,若其认为有必要放宽、修订或删除第 42 条规定的投资活动,经政府批准,委员会应就修订内容和投资项目的类型规定作出通知。
第 45 条 为确保不与国际贸易和政府订立的投资协定抵触,委员会在依据第 44 条进行审阅和修订时,可以与私营部门、政府部门和政府组织的负责人进行讨论。
第 46 条 对于可能对安全、经济情况、环境和国家及国民的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委员会在准备核发投资许可时,应经政府呈交国家议会批准。
《缅甸新投资法》中,投资者可享受的待遇
第 11 章
投资者待遇
第 47 条 政府应给予投资者以下待遇:
(a) 除法律、实施细则和通知另有规定外,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所作的直
接投资,在扩大经营、管理、运营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直接投资方面,
(c) 在下列情况下,前述(b)项不应被理解为政府有义务将以下待遇、优惠或优先
应依本法给予不低于缅甸国民投资者的待遇;
(b) 在同等情况下,对来自某一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及其所作的直接投资,在设立、收购、扩大经营、管理、经营和出售或以其他?式处置直接投资?面,给予
不低于其他国家投资者的待遇;
权授予外国投资者:
i. 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同盟以及依跨国协议形成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同盟;
ii. 在区域国家间签订的跨国协议、双边/区域/国际条约、协议或安排下授予投资者及其投资更为优惠的待遇或有关整体或部分征税的安排。
第 48 条 政府保证就以下方面给予投资者公平和平等待遇:
(a) 获取与对投资者及其直接投资具有重大影响的措施或决定有关资讯的权利;
(b) 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以及就包括政府向投资者和其直接投资授予的任何证照、投资许可和投资认可的条件变更等类似措施提起申诉的权利。
第 49 条 本章规定不影响本法第 76 条的规定。
第 12 章
土地使用权
第 50 条
(a) 依本法取得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投资者,有权依据法定形式长期租赁私人
的土地或建筑物,或政府部门或组织管理的土地或建筑物,或政府拥有的土
地或建筑物以从事投资活动。国民投资者可依相关法律将其拥有的土地或建
筑物进行投资。
(b) 自从委员会取得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之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从政府、政府
组织或私有土地或建筑所有人处租赁首期最长为 50 年的土地或建筑物。
(c) 依(b)款获许可使用或租赁土地、建筑物的期限届满后,经委员会批准,投资
者可以续租 10 年,并在前述续租期届满后可再次续租 10 年。
(d) 投资者应当依据登记法 (Registration Act),向文契登记办公室 (Office of
Registry of Deeds) 登记租赁协议。
(e) 就缅甸国民投资者租赁土地或使用土地的权利,政府可以授予更优惠的条
件。
(f) 为国家全面发展之目的,经政府提交议会批准后,委员会可以授予投资欠发
达和偏远地区的投资者更长期限的土地或建筑物租赁权和使用权。
第 13 章
人员雇用
第 51 条 投资者:
(a) 可依据现行法律,委任任何国籍适格人士在其缅甸境内的投资中,担任高级
经理、技术和运营专家及顾问。
(b) 应安排提供能力提升课程,以使国民有能力取代外籍人士担任各阶层管理人
员、技术和运营专家及顾问;
(c) 就不需要技能的工作岗位,应仅雇佣国民从事;
(d) 应根据现行劳动法律,以签订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方式,委任有技
能的国民和外籍人士、技术人员和员工;
(e) 应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和其他劳动条件,确保涵盖
现行劳动法规规定的包括最低工资、休假、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社会福利及其他与雇员有关的保险等待遇和权利;
(f) 依据现行法律,解决雇主间、雇员间、雇主和雇员间及雇员和技术人员或员
工之间的纠纷。
第 14 章
投资保障
第 52 条 政府保证不对任何依本法进行的投资进行国有化。除以下情形外,政府保证不采
取任何导致直接征收、间接征收或终止投资的措施。
(a) 为联邦或其国民利益所必需;
(b) 以非歧视方式;
(c) 依现行法规采取措施;
(d) 支付及时、公平和足额补偿。
第 53 条 公平和足额的补偿足额应等同于该投资被征收时的市场价值。在确定补偿足额的同
时亦应当就公共利益和私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公平权衡,并应考虑该投资目前和以
往情况、征收该业务或财产的事由、该投资的市场公允价值、征收该业务或财产的
目的、投资者在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润和投资期限等因素。
第 54 条 政府依职权,为规制经济或支持社会公益而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法第 21 章和
第 22 章的无歧视性措施,不因本章的规定而排除适用。
第 55 条 若投资者认为依据第 52 条所采取的单一或一系列措施,与该条款规定不一致且已
达到间接征收效果,政府应当开展基于事实并将下列因素考虑在内的个案调查。
(a) 该行为是否故意对投资的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b) 该行为是否违反政府在先有拘束力的书面承诺、合同、授权或其他为投资者
利益签发的法律文件;
(c) 包括为第 52 条(a)项之目的在内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第 15 章
资金划转
第 56 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将下列与投资有关的资金汇出境外:
(a) 符合缅甸中央银行关于资本帐户 (capital account) 规范的资本金;
(b) 收益、财产获益 (profit from the asset)、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费、授
权使用费、技术协助和管理费及其他与本法任何投资有关的利益分享和经常
性收入 (current income);
(c) 整体或部分出售投资或其财产,或清算投资所得的资金;
(d) 依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所获款项支付;
(e) 因投资纠纷解决所获款项支付;
(f) 因投资或征收所获的补偿和金钱补偿;
(g) 在境内依法雇佣的外籍人士所得的酬劳、薪资和报酬。
第 57 条 划转或接受贷款,应取得缅甸中央银行批准并依其规定进行。
第 58 条 以下与缅甸国民投资者依本法所做的投资相关的资?,可以自由及时划转:
(a) 特许权使用费、授权费、技术协助和管理费及需向境外机构支付的利息。
(b) 依据包括贷款合同和保险索赔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
(c) 因纷争解决所产生的款项,包括依判决、仲裁决定或合同缅甸国民投资者应
支付的款项。
第 59 条 仅在依据税法就拟划转资金完成纳税义务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
第 60 条 在依所得税法完成纳税义务后,持合法?作许可 (work permit) 在缅甸工作的外籍
人士,可以免除任何扣除经缅甸境内有权从事外汇业务的银?向境外汇款。
第 61 条 就外国投资者依第 56 条划转的款项,包括《外汇管理法》规定的资本帐户或经常
帐户项下的款项,可通过自由兑换货币经缅甸境内有权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进行划
转。
第 62 条 下列情形,政府可以禁?或暂停资金划转:
(a) 破产或为保护债权人权益;
(b) 刑事犯罪和没收犯罪所得;
(c) 如需协助执法机关或?融监管单位,就资?划转进行财务通报或记录的情
况;
(d) 确保遵循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判决或命令;
(e) 征税;
(f) 社会保障、公共退休计划或强制性储蓄机制;
(g) 雇员的遣散费。
第 63 条 依现行法律,政府应当允许自境外汇入资本、支出和境外贷款,供投资者的境内投
资使用。
第 64 条 在发?严重收支失衡和外部金融困境时,依据《外汇管理法》和其他国际规范,政
府可以采取或维持与投资有关的对境外付款和划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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