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风波再起的应知要点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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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看到高收益、暴利,也要看到可能的“成本”。对于外国项目和原生代币,大家勿要还抱着 “外国月亮比中国圆”的态度。毕竟,论活力和创新潜力,没有几个国家比祖国的土壤更好。来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微信号:jjbd21)
作者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肖飒
随着去年9月4日七部委发文对初次代币发行(即ICO)融资风险予以禁止防范以来,“币圈”确确实实偃旗息鼓了一段时间。但是近来随着区块链概念“入驻”各大国内外上市公司,各类创业公司也开始蠢蠢欲动,关于ICO发行、出海、规避法律风险的消息又开始通过各类渠道刷屏。因而在此提出,与大家讨论相关风险与要点。
1.ICO在中国境内不能做,这是确定的。
国家早已定调:“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近期就有人声称坐拥数个楼盘,要对楼盘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发行代币进行融资。数字化处理可以,但是,拿着数字化后的打包份额去发行和对应代币,可以说是在“顶风作案”。根据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被认为是一种“融资”行为,其核心目的是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销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代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随着公告的发布生效,除了ICO业务之外,各类原生代币的交易所也识趣地关门歇业,有的远赴东瀛日本重操旧业,有的已转向地下交易。
2.原生代币与比特币,我国法律和文件对其定性不同。
人民银行、工业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了描述: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等。从性质上,给比特币一个法律定位:特定的虚拟商品。从我国民法总则的精神可以判断,虚拟商品作为新型的“物”,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域内,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是得到确认的。
至于原生代币,在我国域内,由于ICO的行为属于违法,由违法行为产生的coins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值得商榷。通常,理论界会认为刑法、民法、行政法必须有相对“独立性”,在刑法上被否定的行为,其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不一定当然被否定,否则无法保护利益相关者,尤其是ICO投资百姓的财产权诉求。
笔者认为,未来区块链大行其道,海内外原生代币泛滥的现实下,中国老百姓如果能够以拥有代币收益权为由诉讼,应当是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持从而得到权益保障的。
3.ICO与区块链,不是一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手段,其作用实质在于解决陌生人之间的“信用危机”,降低交易成本,前景远大。随着它在社会现实中的不断应用,笔者也看好区块链在实体经济中的场景应用。区块链是技术,我国监管机构从来不反对技术的更迭为实体经济服务。ICO与区块链不同,本质是一种融资方式,虽然在早期是“打赏”机制,但现在的情形已经不再是打赏码农,而是参与者的“投机”方式(当然,在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ICO是合法的),是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4.官方数字货币会出现吗?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还是存在的,我们期待在扶贫工程、公务消费等方面,可以用带有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来对“信任问题”予以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切实发挥其积极作用。
所以,官方数字货币的出现是可以期待的。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问题。
5.我国机构和个人投资人是否可以购买境外原生代币?从保护中国金融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不应鼓励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国外机构发行的所谓Coins。
海外技术创新团队多为匿名松散式合作,分享代币发行带来了利益,不靠谱的技术天才满街走。加之所谓“去中心化”的思想的感召,很多国外的极客和大学生参与到项目研发中,他们有的是业余参与,并无签署书面合约,也谈不上违反合同条款约定。
因此,我国金融消费者要想维权,难度堪比“蜀道”。由于海外公司保密协议执行严格,电子证据很难被外部律师或检察官取得。加之沉默权在一些国家被过分使用,证人证言取证也面临困难。同时,还有外国法律制度常常设置比较冗长的程序,也给大家维权造成了“负累”。
因此,看到高收益、暴利,也要看到可能的“成本”。对于外国项目和原生代币,大家勿要还抱着 “外国月亮比中国圆”的态度。毕竟,论活力和创新潜力,没有几个国家比祖国的土壤更好。
(编辑 李靖云)
21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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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陈思
21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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