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丨丈夫欠钱妻子也要还?最权威解释来了!
小编来了!今天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关注丨丈夫欠钱妻子也要还?最权威解释来了!’,特意拿来分享给各位看官,如果你也觉得这篇文章不错,记得分享哦!健康摘要: 2018-01-17 鬼马少女 深圳城事 深圳城事 【 深圳城事│给你一个最有情怀的深圳】 置顶公号 · 每天温暖你 有人留言说让少女写写关内美食 今天就来先说说大罗湖吧~ 蓉悦餐厅 经典的成都菜 环境、服务、出品都很赞 不同于传统川菜馆乡土模样 菜品选择很多 色香味都还不错 g...
正文开始: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
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前备受关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修正,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图片来源: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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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
对此,《解释》特做出如下规定:
①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④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资料图:兰自涛 摄
干巴巴的法条是不是看不太明白?没关系,司法解释发布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进行了解读,来看这几个关键问题:
问: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有何意义?
答: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
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
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问: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答: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问: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答: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问:如何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
答:
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譬如,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防范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所规定。在此前相关规定基础上,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二张法网,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
最高法为何要出台该司法解释?
近年来,最高法于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来舆论争议。
该司法解释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里说的“除外”情况之一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该条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在配偶借债时并不知情的夫妻离异后还要替前夫(妻)还债,社会也呼吁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最后,再爆个“大料”!
对于婚姻家庭的人身财产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没有袖手旁观。
目前,准备在2020年出台的中国民法典,其中的分则各编正在加紧制定,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正在立法调查研究之中。
来源:中国经济网(ID:ourcecn)综合新华网、新华视点、中国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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