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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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央广网重庆1月14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近日对今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其中包括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等内容。
相关规定称,2月15日至3月2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城区,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主城八类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域;车站、码头、机场、轨道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定称,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规定,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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