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商以案剖析作提醒 市民消费时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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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楼盘销售宣传使用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影响消费者真实了解房源;汽车经销商销售配件“混搭”非原厂配件,误导消费者……去年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在房地产、商品质量、消费侵权等民生热点方面查处了一批案件。1月11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以部分典型案例进行评析,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也请消费者消费时擦亮眼睛。





酒类





劣质白酒仿冒品牌酒商标





2017年8月,工商人员在青秀区茅桥路一商铺查获93瓶标称为国窖、泸州老窖、五粮液、贵州茅台等假冒品牌白酒。该商铺的销售人行为已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调查,该批侵权白酒是商铺老板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并没有正规的进销货凭证。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白酒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工商点评





当事人经销的侵权白酒商品外包装、瓶身上的标识,与他人已取得的注册商标标识相比,虽然两者在笔画大小、字体、字体颜色、图形颜色等方面均有不一致之处,不过,用近似的图形和文字仍让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





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表明,在工商部门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后,商标所有人还将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不良商家的侵权行为违法成本已在不断加大。





汽车





原装配件和非原装混搭销售





2016年3月,工商人员对位于秀厢大道某品牌汽车专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专营店除了销售该品牌的标有“纯正部件、智能导航”等内容的设备配件产品外,还经销其他牌子的设备产品。工商人员提取了该公司向购车者销售上述“数字高清车载影音导航系统”设备的《新车订购合约》,通过拨打购车者电话得知:购车者从该公司购买上述设备时,公司的销售顾问未明示该设备产品的供货渠道等信息,消费者实际买到了不是原装的“杂牌”配件。工商部门责令当事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213.98元。





■工商点评





此案作为工商部门主动实施行政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案例,调查取证方式较以往有所不同。在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对38位购买配件消费者回访,最后仅有4位购车者支持与配合。因此,在处罚款上并不能从重处罚商家。案件也说明,面对汽车配件的消费,消费者维权意识有待增强。





房地产





广告违法宣传投资回报率





2017年3月,工商人员查实:一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0月在其楼盘销售中心楼外,设置了内容为“楼盘临街商铺,首付16.5万元起,年回报率高达5.9%……”的一个大型广告牌。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工商点评





该房地产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标注有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因此,该房地产公司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目前,较多房地产企业为了楼盘销售的宣传需要,在楼盘销售中心、公司网站、销售网站等使用包含最高级用语,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2017年,南宁市工商部门对房地产违法行为共查办案件19起,罚款48.7万元,其中一起个案的罚款就达20万元。





服饰





商场专柜竟销售假冒服饰





2017年3月1日,工商人员在接到浙江蔓哈顿服饰有限公司投诉后,对一百货购物广场某专柜(店)进行检查。该专柜(店)内货架上摆放展示有涉嫌属于侵犯“蔓哈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商品一批。该专柜(店)属个体工商户经营,其经营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的服饰,没收涉案服饰商品共计78件,罚款人民币3万元。





■工商点评





本案是一个较典型的近似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通过购进标注蔓哈顿标识以及相关组合标识的涉案物品,并将其摆放在专营店的货架上展示,以商品吊牌标价为计价依据进行宣传或推销,使得消费者从商品外观、标签辨识出这些商品为蔓哈顿品牌的产品,容易产生误认误购。





建材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17年5月22日,工商人员对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市场内的广西某公司经销的“华岐”牌热镀锌管中,有3个型号的热镀锌管涉嫌不合格,货值金额合计63443.37元。后经相关检测部门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热镀锌管,没收了不合格的产品,罚款人民币38066.02元。





■工商点评





本案执法焦点在于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还是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强调的是没有“冒充”的主观故意。根据第五十条的规定,按“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定性处罚。因为当事人销售产品是有合格证的,产品上也标明了产品的执行标准,经检验后产品不符合标明的执行标准,所以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介





非法收集他人信息实施骚扰





2017年初,南宁市工商部门陆续接到市民举报,称经常被各种房地产中介企业电话骚扰。随后,工商部门对全市多家中介企业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涉案的房地产中介企业通过代理销售一手房源时消费者提供的、业务员收集回来的,或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到的业主信息(含业主及共有人姓名、联系电话、具体房号等),汇总存储在企业相关业务软件或业务文档中,用于企业业务员日常电话居间推广服务业务。业务员根据上述信息以打电话的方式逐个询问业主“其物业是否需要出租或出售”,以此寻找目标客户,达到扩展公司业务的目的。





这一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相关涉案企业将受到50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点评





通过对部分涉案信息中的业主进行询问,受访者均表示没有向涉案企业提供过个人信息及房源信息,且没有同意涉案公司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因此,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认定相关涉案企业的行为严重侵扰了消费者生活安宁,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记者 高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