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处罚5宗案件,涉及数家上市公司;明确新三板“三类股东”
来源:证监会发布等
证监会本周核发几家IPO,筹资额多少,稍后请留意神股君(shengu51)微信号,将根据证监会最新消息及时发布。
1月12日新闻发布会主动发布: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问:近期,有市场舆论反映,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已有明确的审核政策。请问发行审核中具体如何把握?
主要内容摘要: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4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4宗内幕交易案中,一起涉及博汇纸业;一起涉及科达股份;一起涉及新赛股份;一起涉及钱江生化。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李大伟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担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证券营业部经理。从业期间,李大伟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没有违法所得,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继续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原则,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证监会:明确新三板“三类股东”监管政策
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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