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商好分配房产但未办登记,可以阻止法院强制执行我的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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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离婚协商好分配房产但未办登记,可以阻止法院强制执行我的房屋吗?

案例简介

甲向乙借款未还,乙起诉甲并胜诉,通过调查,发现甲名下有一套个人房产,遂申请强制执行。


谁料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丙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与甲在三年前离婚,并约定该套房产归其所有,只是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现丙居住在这间房屋中,为实际权利人,乙不可以申请对该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丙继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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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这样的案例在近年来已经逐渐增多,而争议的焦点也已被明确:

离婚协议对于不动产的分配是否可以阻却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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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百度)

离婚协议对普通动产的分割一般不会引起这类争议,举例说,两夫妻约定分割车辆、普通财物等动产,由于动产一经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外部人员针对离婚后的某一方主张债权自然不会牵连到另一方的权益。


但对于不动产(房屋、土地等)这类被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物权【1】,以双方离婚协议有所分配为由,要求不知情的债权人遵从其内部协议,显然有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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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争议案件,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如何处理,对于法官及律师而言,要解决这类案件都需要依靠法律解释的能力。


在此不妨看看,最高人民法院不同年份判例的裁判要旨:

1、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钟永玉对诉争房产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

主要理由是: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永玉与林荣达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钟永玉与林荣达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 在《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也一直实际占有、使用了诉争房屋。

三、钟永玉与林荣达于19%年7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讼争房产归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钟永玉及其所生子女享有的是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与王光的请求权在若干方面存在不同,并因此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


2、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号)

不支持付金华要求法院解除自己与原配偶约定分割房产的查封并中止执行的请求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同样是类似的案例,最高院的法律解释观点却有所改变,并声称“同一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不同性质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原则”【2】,根据这一原则,从而得出了不同的裁判观点,这对于想要保护自己利益的债权人,无疑是个好消息。


而由于先例的教训,在此也建议需要办理离婚的各位,如果约定了房屋分割,要记得做不动产登记手续,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先办理预告登记,以免落入这类执行异议的纠纷当中。


文中引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王毓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理念与思路》,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7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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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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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姗珊 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711593943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法治童行志愿服务队

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