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儿子拿到本科文凭 萍乡一大款向“灵通人士”支付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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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萍乡仇老师得知张某的两小孩因未达本科分数线,预读本科大学,便称其有熟人可以拿到正式本科文凭。仇老师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仇老师介绍联系其两小孩去某大学就读,并保证能取得正式本科文凭,张某支付38万作为报酬。

为了儿子拿到本科文凭 萍乡一大款向“灵通人士”支付38万元!

(网络配图)

仇老师联系吴教授办理此事,并在收款后向吴教授支付了26万元,余款12万元自己留着用。后张某两小孩在大学就读两年后发现并不能取得正式文凭,就放弃就学。张某起诉仇老师后,仇老师退还38万元给张某。仇老师退款后,向萍乡法院起诉吴教授退还其支付的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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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仇老师与吴教授之间的委托行为违反了我国高考招生的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仇老师因支付给吴教授26万元而产生的损失,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对于吴教授庭审中自认收取26万元后留取的4万元,予以返还。另22万元按50%过错责任由吴教授赔偿11万元给仇老师,剩余11万元由仇老师自行承担。对此,吴教授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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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仇老师为完成张某委托办理的小孩入学就读事宜,要求吴教授提供有偿帮助并实际支付26万元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仇老师与吴教授作为考试、网络教育等方面的从业人员,理应知晓国家的高考招生法律法规等制度,其明知张某的请托事宜不符合招生制度,却接受委托并着手办理,其行为明显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来源:今日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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