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穿山甲公益诉讼:东莞林业局败诉,被判重新答复养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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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因以“防盗、防抢劫”为由,不予公开穿山甲人工养殖基地——广东省东莞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的详细地址和养殖数量,东莞市林业局此前被起诉至法庭。
1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原告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环境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处了解到,审理上述行政诉讼案件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东莞市林业局需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答复。
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责令被告东莞市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李恩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同时撤销东莞林业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东林公开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此前李恩泽还曾就东莞市林业局关于穿山甲保护的答复内容,向广东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结果维持原有答复内容后,李恩泽对东莞市林业局和广东省林业厅提起了行政诉讼。
此次同为被告的广东省林业厅也被法院判决撤销其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粤林行复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澎湃新闻2017年12月4日曾报道,原告李恩泽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告东莞市林业局申请公开关于“穿山甲”生存、保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2017年4月12日,东莞市林业局回应李恩泽称,基于防盗、防抢劫考虑,为确保养殖企业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详细地址及养殖数量不便公开。
此后李恩泽就此向广东省林业厅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林业厅随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连用7次“被告东莞市林业局未在书面中予以准确援引,答复内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构成违法或需要被撤销”的语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主要为申请人不符合“三需要”资格、政府信息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且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和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东莞市林业局以不属于该局公开范围、信息不存在等理由,不予公开穿山甲养殖企业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前述理由并非法定理由。
而东莞市林业局还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经征询第三方意见等理由,不对外公开庆丰园养殖基地所养穿山甲养殖种类、来源和数量等信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前述理由虽属法定理由,但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东莞市林业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东林公开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林业厅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责令被告东莞市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李恩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原告李恩泽1月11日就此评论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必须阳光、透明,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原告李恩泽收到的判决书(1)本文图均为受访者供图
原告李恩泽收到的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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