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总则》备考
关注微信公众号shxsydw,回复“备考手册”获取公基+行测+申论备考资料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题《与时俱进,学好法律(一) ——浅谈《民法总则》备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常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模块,而新法的内容往往是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部分考查的热点,所以各位考生只有与时俱进,才能战无不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考生要注意《民法总则》的很多规定和《民法通则》是不一样的,现在将一些高频考点罗列,请考生在事业单位备考时予以重视。
一、增加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有变化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监护人可以遗嘱指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四、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不再有顺序限制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五、法人分类有变化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
(一)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六、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有变化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将民事法律行为按其效力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变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往期精彩内容推荐
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区第十八小学招聘公告汇总
208运城招考‖事业单位招聘81人公告
2018山西太原市晋源区招聘应急队员公告
2018年太原市杏花岭区部分事业单位招聘80人
太原市小店区2017年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2017年忻州又一地区事业单位招聘58人!
微信公众号|shxsydw
官方微博|山西中公事业部
微信回复“备考手册”领取备考资料
微信回复“时政汇总”获取时政热点;
微信回复“十九大”获取十九大全文(划重点版)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更多备考
- 2月25日| 徐汇备考考研咨询会,全面了解新动态!
- 备考要趁早!2018福建事业单位入编考试就看你啦!
- 托福写作备考时遇到这些问题怎么破
- 复仇者联盟(43):浅谈超级英雄的自愈能力
- 报名信息表是什么鬼?忘记打印了怎么办?我还备不备考了?
- 18复试:备考需下苦工的两个方面
- 18、19考研人,接下来的考研路这样备考才能妥妥的!
- 移动网站网页和PC端网站完美的结合:浅谈分屏网页设计
- 股市技术分析之60日均线浅谈
- 【锦囊】2018国家公务员面试备考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