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两青年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将对方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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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大新1月10日讯(通讯员 叶发强 李玲)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某和农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时对作案使用的两根伸缩棍予以没收。
吴某和农某均家住大新县,两人同龄且平日里关系较好。2017年6月29日凌晨4点,农某在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某网吧因琐事与在该网吧上网的赵某发生争执,随后农某联系吴某前来帮忙殴打赵某。吴某应约来到网吧后,农某在争执中先动手打了赵某一巴掌,并叫赵某到网吧一楼。随后,农某在该网吧一楼门口拿出两根伸缩棍,吴某从中拿了一根伸缩棍随即持棍连续挥打赵某的背部、腿部及头部等部位。在赵某受伤倒地后,吴某仍继续持棍挥打并用脚踢赵某一会后,便与农某逃离现场。赵某受伤后,被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6月30日,吴某和农某先后到大新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打伤赵某的事实。随后公安机关以结伙伤害他人为由,决定对吴某、农某行政拘留十日,并依法提取两人作案用的伸缩棍二根。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某和农某的亲属已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和3500元,并取得了赵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农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农某叫来吴某帮殴打被害人,并提供械具,吴某则持械挥打被害人致伤,两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同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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