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重罚开门红4宗罪!2018,放心买保险,监管和法律保护你!

保监会重罚开门红4宗罪!2018,放心买保险,监管和法律保护你!

2017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监管年”。

2018年,持续强监管的保监会有点停不下来!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截至1月5日,2018年4个工作日内,各地保监局下发了4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金额超过1180万元。

开门红4宗罪!

从行政处罚书可以看出,所查之事大致为:

1、欺骗投保人,混淆保险与银行存款的概念,虚假宣称“三限”,即限人、限时、限额;在介绍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夸大宣传或不实宣传。

2、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3、将保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进行片面对比。

4、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不只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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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买保险,监管保护你

以上处罚绝非一时兴起!

2017年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283号文件,简称“治乱打非”专项行动,明确划出整治重点:

★ 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承诺、夸大收益等问题。

★ 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问题。

★ 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3日,再次发布《关于“开门红”保险销售的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

★ 谨防“炒停”营销。为冲业绩,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作概念,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产品打折”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其冲动购买“开门红”产品。 

★ 谨防夸大宣传。为获公司高额奖励,有的销售人员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宣传,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比如:在介绍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夸大宣传或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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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点评】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破产本身就是一极小概率,哪怕你买的那家保险公司倒闭了,作为你的合法权益,应该也要由接管的保险公司承担,国务院出面,不能不认账的!

2受益保险金不能被强行抵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点评】因此,人寿保险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能为您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3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4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

5保险是免税减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8月保监会正式公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每月200元的限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保险公司应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6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点评】不管婚姻出了什么问题,总得给自已留一份万全的保障。(部分文字节选自网络,如涉版权,请及时联系,邮箱:tousu@bxd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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