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石河子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关于停止征收师市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师市发〔2017〕93号

各团场、处,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政府、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有关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107号)有关要求,经师市研究,就停止征收师市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师市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其他名目征收相关费用,原《关于印发师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二、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后,师市农业供水价格参照《八师石河子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师市发〔2012〕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师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违法违规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情况及时进行查处。

  

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请大家相互转告,感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