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私自卖母亲的房子 所签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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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米先生的父亲多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米先生与姐姐一家三口和母亲一直共同居住。2009年9月,米先生所在的县进行城市改造,米老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获得该县某小区的三套楼房,三套楼房当时均未办理房产证。
2011年9月,米先生私下将其中一套拆迁得到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郭先生。郭先生交齐房款后入住,2016年,郭先生找到米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证时,得知拆迁协议上登记的拆迁人为米老太,必须由米老太出面才能办理。此时,米老太才得知房屋被儿子卖了。
为此,米老太将儿子和郭先生一起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郭先生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 支持米老太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米先生与郭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米先生并不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事后也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因此这份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郭先生应腾退涉案房屋。
律师说法 米老太没有追认米先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米先生是瞒着母亲卖房的,且米老太没有追认该协议。因此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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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辩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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