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018年1号令!银行股权穿透监管,防止股东掏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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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采访人员 李德尚玉/文 袁满/编辑
2018年伊始,强监管依然延续。
1月5日,银监会出台2018年1号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剑指商业银行股东乱象,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等,提出银行股东入股数量限制采用“两参或一控”原则,并明确银监会延伸调查权,建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某地方银监局法规部相关人士对采访人员解释,《办法》对不同银行监管重点不同;对于上市银行的重点是股权管理,非上市银行的重点是落实穿透原则。
“客观上上市银行股权转让监管是很难及时掌握是否有突破规定的,所以股权如何管理更重要,非上市的股权变更容易监管,但是穿透是否到位可能是监管跟需要去做的。”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本次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将大力排查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多名接受《财经》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主要针对的是股东分散的民营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实际上《办法》在2017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比起征求意见稿《办法》有所变化,但更为严格。明确穿透监管的具体举措包括:股东穿透监管,入股数量限制,关联交易管理,金融产品入股以及违规股东惩戒等。
“《办法》总的原则就是通过穿透监管,识别股权的最终受益人,使之阳光化,露出水面,严格监管和杜绝股权代持有、隐形股东的情况。不管关联、代持还是隐形股东,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谁是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就要承担股东的责任。至于一家还是两家,还是同一投资人,按照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在《办法》征求意见阶段,针对银行股东穿透监管,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对《财经》采访人员表示。
肖远企称,《办法》的目标就是要进一步加强股权、股东的管理,避免和杜绝代持、隐形股东,通过穿透的原则识别出最终受益人,要求其真正履行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也在2017年城商行年会上公开表示:城商行法人治理和风险管控滞后,形成了很多显性或隐性的金融风险。有的城商行公司治理能力薄弱,个别银行大股东将银行视为提款机,通过信托、资管、股权反复质押等手段套取银行资金,票据业务、理财“飞单”、“萝卜章”等违法案件在城商行屡屡发生。
王兆星还强调,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必须落实穿透原则,提高股权透明度,规范隐性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严格股东行为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切实落实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严防股东利益输送。
“两参或一控”入股限制
对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限制,《办法》强调“两参或一控”,即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上述地方银监局人士解释称,根据《办法》严格来说,股东控制一家银行就不允许再参股另外一家银行了。但过去一控一参的情况是存在的,现状如何改估计还得有一段时间过渡的。
“这是银行业第一次仿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穿透监管的重要举措,非常值得关注。”某股份制银行高管对《财经》采访人员表示,本轮《办法》针对的更多是股东分散的民营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然而采访人员在采访中,依然有不少业内人士对于商业银行两参一控问题产生混淆。
2008年,为避免同一股东旗下的证券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国务院正式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后,证监会的对证券行业提出了“一参一控”的政策要求。
实际上早在2010年银监会115号文《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也曾规定,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有地方银监局人士对采访人员解释,参股不能超过2家,这是一种情形。控股只能1家,这是另一种情形。不能参1家,控1家。只要是控股1家了,就不能参股了。如果只是参了1家,那还可以再参1家。
而115号文是2010年的,当时是股份制银行部,也就是现在的股份制和城商行部。现在新文件相当于扩大到了全部机构。文件归纳起来就四个字“限购限售”。
但《办法》还有例外条款,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上述地方银监局人士提醒,还有一个标准也要明确,所谓商业银是不是涵盖所有商业银行一视同仁。比如符合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外。总体上好在两参一控的要求实践中本来就有,太大的震动应该不会出现。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次股东穿透原则相当严格,《办法》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并要求股东逐层披露股权结构。包括要求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上述银行高管称,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目的是识别银行实质控制人,不能一家独大。而五年股权不得转让则是为了防止民营资本进行套利,保证了银行的稳定经营。
在行政监管权方面,《办法》亦有延伸: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实施监管,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
在原农业银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汪杰看来,银监会监管范围仅限于业务监管,这个延伸把监管范围扩大,现在延伸到了行政处罚,对于银行股东的监管更为有效有力。
《办法》针对金融产品持股做出了限制: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同一管理人持有的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不得超过5%。
汪杰对《财经》采访人员评价,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许多资本系族都已经离红线不远甚至越过。
关联授信不超资本净额15%
由于银行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
在关联方范围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在关联授信方面,明确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现在很多民营银行有的都撤资,彻底重建了。” 麦肯锡全球资深董事合伙人曲向军对《财经》采访人员表示,入股银行门槛提高,股东自己的核心实力资本金要达标,主业要清晰。
银行股东要真正成为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而不是私自把银行的资金贷出去,自己做投资。银行的公司治理应从持股规范开始,管理层的任命,履职情况的认责都要严格执行。
最近,银监会对十几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和风险事件进行了查处和处罚。
《财经》采访人员据银监会官网公布信息梳理,2017年以来涉及违规关联交易的商业银行(含村镇银行)达到23家,覆盖江苏、山东、山西、福建等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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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苏月 yuesu@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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