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谈民警杀狗事件:应反思如何用法律制裁遗弃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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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看似犬灾,实则人祸。虽说法律并不是万能,但是治理流浪狗,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必须对流浪狗所引发犬灾的人祸设定全面的法律责任体系。





2017年12月31日,一则视频引发网友热议。发布者称湖南长沙芙蓉南路某小区楼下,民警对一条被拴住的金毛犬棒杀。“处置方式欠妥,这属于‘虐杀’。”事发后,有人在金毛犬被打死地方点蜡烛、送花为金毛犬“送行”,更有一些爱狗人士来到该民警所在派出所“质问”,且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而派出所一名并未参与此事的辅警被网友“人肉”:照片、电话、家庭住址一一被扒出。





各地频发的恶犬伤人事件不断警告人们,如果没有约束,可爱的“汪星人”将变成可怕的杀手。而犬灾一般来源于两种途径,一种是饲养者未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拴养或者圈养,另一种则是饲养者出于各种原因对犬只进行遗弃,使之成为没人看管的流浪狗,“为祸一方”。





流浪狗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且不少城市并没有设立较为文明的流浪动物救助站,即便有相关设施的地方也时有因资金缺口等因素难以容纳全部的流浪狗。当前,在很多地方,对于流浪狗只有捕杀一条路可寻,正如《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未佩戴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须指出,上述新闻中涉事流浪狗在短短数分钟内攻击了多名路人,民警为防止更多群众遭受攻击,只能用木棍对其进行捕杀,这不仅于法有据,更是紧急情况下的必然选择。我们显然不能对之冠以“虐杀”,对维护群众人身权益的正义行为进行道德指摘。





在这起事件中,我们不仅要思考执法手段是否文明,也需要反思我们是否赋予了执法者文明执法的条件,如何实现对流浪狗的文明管理,而更需要反思的是,我们该如何对遗弃犬只的行为进行制裁,从根源上杜绝流浪狗的野蛮生长。事实上,流浪狗看似犬灾,实则人祸。虽说法律并不是万能,但是治理流浪狗,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必须对流浪狗所引发犬灾的人祸设定全面的法律责任体系。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是随意遗弃具有攻击性的流浪狗,造成严重伤人恶果,遗弃者还可能涉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刑事犯罪。





可见,针对遗弃流浪狗的法律责任,民事、刑事责任已然建立,但相关行政责任还是有所欠缺。民事与刑事责任都具有较强的滞后性,这也导致实践中,流浪狗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大事故,缺乏缓冲地带。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相关领域构建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机制:对于遗弃流浪狗的一般行为,进行罚款;对于遗弃大型、具有攻击性的流浪狗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