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精神分裂状告学校和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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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徐鹏本报通讯员张艳伟





2014年暑假,张莉回到家里后,母亲发现其经常自言自语,时常处于恐惧状态,带去医院检查,诊断为精神分裂。事后,张莉家长与学校多次沟通,校方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最后协商未果。为此,张莉向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回河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和同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9.2万余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张莉在济阳某中学就读八年级,系住校生。张莉在就读八年级期间,无故遭受同宿舍同学的侮辱、殴打,并持续一段时间。张莉的母亲发现张莉被打后,向学校反映此情况。学校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让同宿舍的打人者书写保证书。后来,双方对此事协商未果,张莉的母亲向派出所报警。2014年7月,张莉的母亲发现其精神异常,随后张莉多次到多家医院治疗。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张莉的精神障碍与被欺负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





济阳某中学辩称,根据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该事件发生于2014年5月,到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的时间为2014年7月,该事件发生与诊断确诊时间间隔两个月,其间还可能受过其他精神方面的刺激,可能造成精神分裂。虽然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因果关系认定,但是认为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因此,该事件与同宿舍同学殴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某中学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看出该事件发生在宿舍熄灯后,事件发生时,张莉已经年满16周岁,其对该行为有完全的认识,但未及时将该情况向济阳某中学的老师及学校反映,导致济阳某中学并不知情。因此,济阳某中学不应当承担责任。





张莉同宿舍的同学及代理人未作答辩。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同宿舍同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济阳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同宿舍同学赔偿张莉医疗费等约45226余元;济阳某中学赔偿张莉医疗费等约19382余元。





■以案释法





学生住校被打被骂校方存过错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宿舍对张莉进行殴打、辱骂导致张莉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事件发生时,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张莉系住校生,济阳某中学应当保证其在住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张莉在住校期间有一段时间持续遭受殴打、辱骂,济阳某中学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