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法律责任问题引热议 多方主体应合作参与平台治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社交类、视听影音类、资讯类、生活服务类、电商类、金融类等产品或服务深刻影响着大众的生活、交往以及工作的方式,当今的网络社会已经进入“平台时代”。
1月4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腾讯公司法务平台部、腾讯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网络平台的责任与治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来自阿里、腾讯、京东、新浪、快手等网络平台、业界与学界的专家学者,就网络平台的责任以及网络平台的治理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琪全表示,各式各样的网络平台掌握着用户获取商品和服务的关口,同时也成为各种社会矛盾、争议的聚集之所在,基于这种背景,对网络平台的治理需要法律的参与,也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一个新领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琪全致辞
此外,研讨会上还发布了《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与治理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该报告系统梳理了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了我国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现状,并提出了网络平台治理机制。
腾讯公司法务平台部总经理谢兰芳表示,网络平台不仅是信息、服务的汇集之处,也是各种矛盾、力量的汇集之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问题,电商假货、社交平台以及网约车的安全等问题,都是各种网络平台目前面临的不同挑战。
腾讯公司法务平台部总经理谢兰芳致辞
解决平台问题应重视平台治理机制
微信、微博、滴滴、摩拜、淘宝、京东、携程、美团……移动互联网时代,与大众衣、食、住、行、阅读、学习等方方面面相关的服务类APP不断涌现,互联网产业演进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各种网络平台在给社会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相关的安全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随之出现,由此引发的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也不断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重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主持《研究报告》发布
腾讯公司法务法务总监李平主持《研究报告》发布
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障用户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由于网络平台种类的多样性、服务的复杂性以及涉及领域的不同,各种网络平台需要承担哪些义务,也有所不同。
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就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多项义务;正在立法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对淘宝、天猫、京东、闲鱼、转转等对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总则》、《专利法》、《商标法》设定的一般规则,也在专利、商标等领域,对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制。
“通过法律规制网络平台的责任,只是一种手段,从网络空间治理的视角来看,更应该重视网络平台治理机制”,《研究报告》指出,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应该从“平台责任”过渡到“平台治理”。
网络平台治理,是指对以网络平台为核心而构建的网络空间的治理,特别是对网络平台所传输、存储和传播的信息内容与服务的治理,其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多元的,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政府以外的公共机构、网络平台企业、互联网行业协会以及网络用户等。
网络平台治理应多种手段相互制约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目前网络平台涉及的三大法律责任,我国目前现行法中关于网络平台的责任规制,有涉及,但是不系统,不完善。就民事责任来讲,《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中有涉及到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但是相关规则和义务,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网络平台涉及了出行、购物、社交、直播、新闻资讯等多个领域,由于各个领域的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类别不同,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异同。例如,淘宝、京东、闲鱼等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微信、微博、知乎等通讯社交类平台,要承担事后审核义务,及时删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各类服务平台都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丁道勤表示,平台责任与治理问题的讨论,要考虑对平台类型进行划分,比如媒体型平台、商务型平台、工具型平台承担的责任义务存在不同。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丁道勤发言
针对上述情况,《研究报告》建议,可以先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确立网络平台义务、责任的一般性原则,再根据平台的类型、涉及的权利,构建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制。同时,还要兼顾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考虑平台在实际执行义务的过程中,技术与商业上的可行性。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网络空间的治理体系中,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平台责任,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且是位置比较靠后的环节。有专家认为,想要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不能过分依赖于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机制,还需要多种机制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除了通过立法、公约等法律条款的手段,对网络平台需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制外,还可以通过技术治理,市场约束机制等手段对网络平台进行治理,《研究报告》指出,这三种手段有着各自的适用空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作用于网络平台治理。
网络平台治理需多方主体相互合作
随着治理场景的多样化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多方利益主体平行参与、相互合作为核心的横向治理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也就是说,网络平台治理,不能完全依赖立法者和网络平台企业,包括政府机构、网络平台企业、互联网行业协会以及网络用户等多元主体都需要共同参与,相互合作。
新浪集团高级法律顾问王磊表示,对于网络平台责任的研究与探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断深入,从最初对于平台责任的一刀切,到依照平台性质不同区分平台的责任。对于平台责任,需要社会共治,需要团结网络各方主体。
新浪集团高级法律顾问王磊发言
在网络空间环境的治理过程中,由于涉及的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在制定和实施网络治理规则时,给予多方利益主体发表意见的机会,并通过一定的参与或协调机制,使得网络平台的治理规则能够体现出多方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并使得各方在规则实施过程中各司其职、各担其责。
腾讯公司法务平台部总经理谢兰芳表示,平台类产品或服务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筑巢引凤,吸引各自资源的加入,如何让各种资源或力量在平台上和平共处、和谐发展,平台如何能够更加快速、健康发展,不仅是平台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政府机关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有效监管;网络平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新完善用户协议;也需要互联网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网络用户提高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多方协作,共同致力于建设健康有活力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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