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博士房产拍案】房屋按份共有还是投资协议 法院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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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博士房产拍案案例来源:法邦网
房屋按份共有还是投资协议
双方引争议
原告诉称,2000年6月30日,原告出资45.5万元交给被告用于双方共同购买系争房屋,并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对房屋的收益、费用支出各半。之后,被告也按协议的约定执行,每年将出租系争房屋所得的租金一半给原告。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隐瞒原告的情况下,将系争房屋重复向银行和他人抵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并按50%的出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份额。
被告公司辩称,双方谈了一个融资的方式,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给原告的融资回报就是房租。按照当时的规定物权是无法登记到原告名下,原告一直是认可的。现系争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如原告要成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与担保法和物权法是相违背的,故原告不能成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行为充分表明其认可原告事实上对系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判决如下:系争房屋由原告与被告公司各按50%份额共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系争房屋,并按50%比例进行收益及费用支出的分配及分担,该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告购买系争房屋的45.5万元,而被告在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后将自己登记为唯一产权人,未按协议约定将原告列为系争房屋的共同产权人,但被告在取得系争房屋权利后已按照协议所约定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履行,将出租系争房屋的收益一半给予原告,并由原告承担系争房屋维修费用的一半,上述行为充分表明被告也认可原告事实上对系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的50%比例确定原、被告双方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按协议约定的50%比例确定其份额的诉请应予支持。
1、《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3、《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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