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一男子撕毁法院封条更换门锁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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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法院封条不能随便撕!近日,因涉案房产被兴县法院查封,案外人康某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并更换门锁,为此,兴县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案外人康某拘留十五日。

吕梁:一男子撕毁法院封条更换门锁被拘留

近期,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杨某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某位于蔚汾镇福临嘉苑小区10号楼3单元306房屋一套。

案外人康某无视国法,挑战法律权威,故意毁损查封标志,撕毁封条、更换门锁。并称被查封房屋是自己所有,法院不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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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指出,查封房产并加贴封条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撕毁法院的查封封条,擅自对已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擅自撕毁查封封条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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