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特许权使用费在跨国贸易中也越来越常见,但是由于其表现形式多样、结算方式复杂等原因,也让很多进出口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感到迷茫!

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稽查小喇叭

今天,“稽查小喇叭”就来给各位上一堂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总结课!

案例分享

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下面就举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给大家吧!

看过来,看过来。

去年,宁波某公司向某一国外制造商购买含有专利权的浓缩液,制造商同时也是专利持有人。浓缩液在进口后出售前需用普通水稀释,并经分包装后再销售。作为销售的一项条件,该公司为取得在转售中混合或使用该含有专利权的浓缩液的权利,除货价外,还要向制造商支付专利费用。专利费用的支付金额以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该公司表示:这部分专利费属于货价以外的费用,货物是经过加工以后再行销售,专利费由于是按照销售计提,金额在通关时并未确定,所以应该不用申报的吧。

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稽查小喇叭:

亲,这个问题你有点想当然了哦。

“ 

由于你公司为了获得该浓缩液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费),因此,该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费)是销售的一项条件。同时,浓缩液进口后只经过简单加工即直接销售,浓缩液中已经包含了专利权,所以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费)应该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至于支付的具体金额以何种方式确定,只是一个计算公式的问题,并不影响该笔费用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

不知道这么解释大家都有没有理解呢?“小喇叭”这就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然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在哪些条件下的特许权使用费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应缴纳海关税款:

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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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看完了以上这些再结合我们前面的案例大家应该就可以理解了。

由于该公司为了获得该浓缩液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销售的一项条件。同时,浓缩液进口后只经过简单加工即直接销售,浓缩液中已经包含了专利权,所以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至于支付的具体金额以何种方式确定,只是一个计算公式的问题,并不影响该笔费用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呢?

稽查小喇叭”之“以案宣法”——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
1

在通关环节,如果确定含有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报关单上应勾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并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在进口货物中进行分摊后申报,申报同时应随附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合同。

2

在海关发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前,向海关主动披露。目前,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工作由海关稽查部门承担,当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情事,应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由稽查部门对《主动披露报告》进行核实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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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二十七条: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3

不确定是否计入完税价格时又该如何申报呢?

“小喇叭”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基础原则: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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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海关的12360咨询电话也是一个好选择哟!

作者:刘征、胡斌

责任编辑:毛洁琼

 转自 阿拉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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