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贵州平塘县扶贫局局长造成扶贫资金损失149.6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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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黔南州1月3日电(通讯员金开梅)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扶贫局局长期间,未按上级的实施方案认真履职,造成国家财政扶贫资金损失149.6万元;六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76万元,贵州省龙里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悉,2013年12月17日,在平塘县某种羊基地实施“江南黄羊种羊核心繁育场建设”项目过程中,时任平塘县扶贫开发局局长的杨某某,违反规定,在该项目前期100万元借款没有报账报销的情况下,批准该基地再次借款100万元项目资金;2014年6月25日,在该项目没有验收,且该基地未履行完还羊义务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资金进行了财务核销。经查,该基地获得200万元的项目资金后,并未购买种羊,亦未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是将资金挪作他用,只返还了外调的168只种羊(总值为50.4万元),造成国家财政扶贫资金损失149.6万元。





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各种方式先后六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76万元,数额分别为1.96万元、1万元、0.3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





龙里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董某某代交的车辆购置税为个人借款,而非受贿;收受李某某3万元已归还,故不应认定为受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为民谋福,却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