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巡游出租车拟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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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查处非法客运草案送审稿征民意
北京晨报讯(记者张璐)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昨天公布《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1月31日,市民可以通过市法制办网站或首都之窗网站查看相关内容。送审稿明确,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非法客运经营活动将被记入信用记录。
草案送审稿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规定了查处措施。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安装的顶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处以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擅自利用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非法营运车辆予以没收。
草案送审稿还对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行为规定了查处措施。除巡游出租汽车外,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车辆和装置的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对查处的从事非法客运的车辆,也规定了处理处置措施。规定被扣押车辆属于拼装车辆的,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被扣押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逾期未报废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组织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或者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被没收车辆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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