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22亿投资“侨兴债”遭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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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资管俱乐部 21世纪经济报道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专号 作者:辛继钊等
1月2日,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01658.HK)昨晚公告,2014年10月,邮储银行分四笔投资了由广东惠州侨兴集团下属公司作为融资方,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金额合共为22亿元,投资期限均为3年。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上海信托上述信托贷款出具四份担保函。
该信托计划已于2017年10月到期,侨兴集团违约并未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上海信托已向侨兴集团及广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追诉信托贷款的全部本金及逾期利息。邮储银行本着审慎经营的态度,已对该等违约事件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准备。
该公告证实了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独家报道。其中,由于处罚决定没有明确各家机构出资方、通道方等的具体情况,外界对涉案机构如何参与“侨兴债”违约案不得而知。
13家出资机构
银监会12月29日公告的13家出资机构分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恒丰银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罚没金额合计13.41亿元。
根据罚单,出资机构的处罚理由大多是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业务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7家通道机构
银监会此前通报,在依法查处“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时发现,该案还涉及一些“通道”机构和出资机构。
包括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廊坊银行、国民信托、上海国际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陆家嘴国际信托、平安信托等机构,违规接受广发银行兜底保函等协议,尽调与核保流于形式,牵线搭桥作“通道”,协助完成相关交易,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最终酿成案件。
另附:来自大连银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专号对于2017年银监会处罚的最全统计(三. 对典型处罚案由的分析):
(一)各类违规事由的统计分析
1.信贷业务违规
信贷业务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由于涉及面广,所受到的处罚也最多。本文对这一大类处罚事由进行尽可能细分,但由于所公布的罚单中措辞简要,信息有限,无法完全细化。例如贷款的“三查”不严问题,大多数罚单可以具体到“贷前审查”、“贷时审批”以及“贷后检查”,但有一部分罚单的处罚案由仅写了贷款“三查”不严,所以本文将这类案由单独作为一类;此外,罚单中还有很多“信贷业务违规”、“贷款管理违规”等比较笼统的案由,无法进行进一步细化,所以列为“无法细分的贷款业务违规行为”。信贷业务违规行为中各个小类案由的数量分布如下图所示:
(1)违规发放贷款
违规发放贷款仍然是信贷业务违规中最常见的案由。超过总比例的四分之一。首先,从贷款类型来看,该处罚案由涉及违规发放各种类型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借名贷款、委托贷款、房屋按揭贷款、信用贷款、二手车分期贷款、涉农贷款、扶贫贷款等等。
其次,从违规的具体环节来看,违规发放贷款的案由更是形形色色,例如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未执行贷款相关的面签程序;出账时未落实批复的要求;不按项目实际进度发放贷款;降低信贷条件发放贷款;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贷款;发放虚假他项权证的抵押贷款等等各类案由。
再次,从贷款的用途来看,该案由中还包含了发放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贷款以及发放虚假用途的贷款这两类案由。
从上述几个维度来看,贷款的发放可谓是罚单的“雷区”,各类贷款、各个环节都存在被处罚的违规行为。虽然处罚量大跟贷款业务量占比高有一定的关系,但这依然体现了今年监管在贷款发放环节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贷款发放违规行为的机构分布如下图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有少量针对个人的罚单不能划分到具体机构,故上图以及下文所有对案由的机构分布进行分析图表都不包括这部分数据。另,从样本量的角度考虑,本文对数量在100以上的违规事由在各机构之间的分布都进行了统计,低于100的不再统计。
(2)贷款“三查”不严
如前所述,本文尽可能区分了“贷前审查”、“贷时审批”和“贷后检查与管理”三个不同环节,但还有部分笼统列举为“三查”不严的罚单无法细分。从单个环节来看,贷后检查与管理属于贷款“三查”中违规最多的与一类,其数量几乎与上述“违规发放贷款”案由持平。而贷后检查与管理的违规,绝大多数体现为在发放贷款后,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和监控不力而导致贷款未按照审批时的用途使用。罚单中可见贷后管理不严格主要会导致以下几类后果:贷款资金被挪用;信贷资金改变原有用途,较常见的是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信贷资金回流等。贷后检查与管理不严这一案由的机构分布如下图所示:
涉及贷前调查违规的罚单有133例,从列示了具体违规事由的罚单中来看,主要包括未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未对抵押物或其抵押手续进行调查、未对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等;本文对贷前调查违规案由的机构分布统计如下:
涉及贷时审批违规的罚单仅有42例,总数量较少,从案由划分来看,主要是因为贷时审批违规从某种层面上来看,与违规发放贷款有重合部分。
(3)贷款支付管理违规
本次统计中贷款支付管理违规属于高发案由。贷款的支付管理是信贷业务管理中一个独立的环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都对将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作为单独一章,提出了贷款发放的具体要求。
贷款发放时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二是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由于受托支付的要求更为严格,故从罚单情况来看,贷款支付违规大多数是违反了受托支付的规定,主要是对应当受托支付的贷款未进行受托支付,包括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违反受托支付。
从信贷业务的运行流程上来看,贷款的支付管理与贷款的“三查”环节是密切相关,环环相扣的。受托支付是使贷款用途与审批要求保持一致有效监控手段,如果在受托支付环节持续存在漏洞,很容易让借款人从申请贷款时就编造虚假理由,突破贷前审查和贷时审批环节,躲过“受托支付”的关卡,而最终导致发放的信贷资金并没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从罚单数量来看,今年监管也将贷款的支付管理作为了重要的检查对象,值得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关注。
贷款支付管理违规在各类型机构的数量分布如下图所示:
(4)以贷转存/虚增存款
以贷转存、虚增存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粉饰报表,本年度该类罚单的数量为107例,也属于占比较高的一种违规行为。从列示的案由来看,除了一般的以贷转存之外,还有以结构性存款前置收益质押,签发全额银行承兑汇票,再对汇票进行贴现从而虚增存款的操作。该案由的机构分布如下图所示:
(5)贷款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
本文将利用信贷资金进一步套取银行授信的违规行为统称为“贷款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全年涉及该案由的罚单达到了113张。提供保证金/存单质押的安排本来是为了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提供担保,而以本来就基于贷款或票据贴现授信而取得的资金提供保证,实际没有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全部风险还是留在银行内部。
本年度的罚单中,这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借款人利用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或开立定期存单并进行质押,用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二是贷款资金转为定期保证金/存单质押,用于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一种违规行为最为常见,基本可以占到总数的90%以上,第二种则相对少见。
其实以银行资金套进一步套取银行授信的还有另外一种违法行为,即以票据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不过这种行为不涉及信贷业务的违规,而属于票据业务的违规,下文将会提及。
贷款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的违规行为在各类机构之间的分布如所示:
从信贷业务的角度而言,严防这类违规行为的有效方式是从贷前、贷时、贷款支付以及贷后各个环节对贷款的用途进行控制。
(6)无法细分的贷款业务违规行为
很大一部分涉及信贷业务违规的罚单在列示案由时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具体阐述,导致无法对这部分案由进行细分,包括“违规办理贷款业务”、“信贷管理不尽职”、“贷款管理违规”、“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等,还包括简要的“信贷业务违规”的阐述。
涉及这类案由的罚单合计达到了198张,虽然未能细分,但由于都属于贷款业务的违规,所以可能基本都集中在违规发放贷款以及贷款“三查”不严这两种违法情况中。为了从整体角度考察数据分布,本文将违规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严(包括细分的贷前、贷时及贷后管理)以及无法细分的贷款业务违规行为数量进行了合并,并统计了这三种行为的罚单总数量在各类机构中的分布,如下图所示:
(7)信贷业务其他违规行为
除了上述几种违规行为之外,信贷业务还有少量其他违规行为,一共49单。包括挂息转贷、违规办理信用卡分期、违规办理贷款重组、违规减免职工贷款利息等等,还有少数几单掩盖不良贷款的违法行为。
2.票据业务违规
票据业务是仅次于信贷业务的违规行为高发业务板块。本文对票据业务违规行为也进行了细分,各类案由的分布如下图所示:
(1)票据保证金来源违规
第一类违规行为以银行资金循环套取授信的行为,即以信贷资金或票据贴现资金用作保证金,进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统称为“票据保证金来源违规”。这种违法行为有很大一部分与信贷业务中的“信贷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是重合的,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同时涉及了信贷业务违规和票据业务违规,所以本文同时将其归入两类违规行为的统计中。
从上图可见票据保证金来源违规的违法事由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前文提到,防控这类违规行为从信贷业务角度而言应当从控制信贷资金的用途入手;而从票据业务角度来看,则应当加强对票据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来源的审查。如果能从这两个角度严加防控,可能会显著减少这类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行。由于该案由与“贷款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基本一致,故不再进行机构角度统计。
(2)贸易背景审查不严的票据违规行为
第二类违规行为简称为“贸易背景审查不严的票据违规行为”,包括了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近两年来,巨额票据大案层出不穷,很多案件都涉及到虚构贸易背景,利用票据套现。
从票据的法律属性上来看,票据的无因性要求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后续票据的背书转让不再要求接受票据的银行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所以银行在首次介入票据时(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对贸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审核是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的源头,就罚单数量而言,监管机关的处罚力度也可见一斑。
当然,从操作规范层面来看,商业银行对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而这类案由依然层出不穷,可能是因为在操作中并没有将纸面要求落到实处。如何能从操作层面真正过滤掉虚构贸易背景的违法行为,对银行机构来说,可能是个更深层次的长远话题。
值得注意的是,本年度该类案由中确实出现了对具体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罚:银行对贸易背景审查的最主要的落脚点是对交易合同的审核和对发票的审核,而本年的罚单中,有近二十张罚单提到对增值税发票的审核不严,包括增值税发票缺失,贴现申请人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使用变造的增值税发票,使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等。由于交易合同更易伪造,所以对增值税发票的严格审核有助于识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违法行为,监管的处罚也有很明确的指向性,以上处罚应当引起金融机构的关注。
该案由在各类机构中的分布如下所示:
(3)无法细分的票据业务违规行为
第三种违规行为与信贷业务中的情况一样,是由于案由列示过于简单而无法细分的票据业务违规行为,案由中仅写了“票据业务违规”或“票据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共计79张罚单。
(4)票据业务其他违规行为
除了上述三类之外,本文将一些比较少见的案由列入票据业务其他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越授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买入返售业务违规、同业票据业务违规、贴现资金被挪用、线下转贴业务未按照规定记账等。
在这一类违规行为中,有两例罚单值得关注,即江西银监局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其负责人分别开出的两例罚单,对机构处以了30万元的罚款(罚单中还有其他几项违规事由,此为并罚金额),对责任人处以警告。
其案由是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根据现有规定,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表外业务;而一旦对承兑汇票贴现之后,就纳入信贷规模,成为表内业务,为了减少对信贷规模和风险资本的占用,很多银行通过各类形式将票据资产出表。其中比较流行的一类就是以表外的理财资金投资于信托、资管计划等,再由这些通道购买本行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实现票据资产的出表。
这实际属于一种“票据空转”的违规行为,银监会在本年度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46号文”)中,已经明确提到了这种行为,即要求各金融机构核查“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产的行为”。虽然在文件中已经提及,金融机构也知晓这种操作的违规性,但明确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是本年度监管首例,值得关注。
3.内控管理及操作违规
内控管理及操作违规数量超过200例,仅次于信贷业务违规和票据业务违规。这个案由主要统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事由,由于事项庞杂,本文未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总的来看,监管机关公布的案由大多措辞笼统,主要有以下几类:对员工行为的管理不到位,内控制度存在漏洞或重大缺陷,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以及内部控制不审慎等;也有阐述得比较详细的罚单,包括内控管理岗位之间不能有效制约,印章、重要空白凭证交由一人管理,案防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不相容岗位之间未实施分离措施,还有“风险部派驻个人信贷部的审批人员参与个人信贷部的绩效考评”、“未按要求定期对网点柜员尾箱进行全面账实核对检查”以及“违反出入防尾随联动门不能双开的规定”等等非常细节的违规事由,内容十分庞杂。此外,内部控制违规和具体业务的违规可能会出现交叉,以信贷业务为例,本年度的罚单中就有一部分处罚事由写的是信贷业务中因内控制度不规范而导致违规发放贷款,或导致资金被员工挪用。由于内控违规和具体业务违规本身就属于两种分类维度,所以对于这类行为同时计入了信贷业务违规和内控操作违规这两种案由。
本文对200余例内控及操作违规的事由在各个机构中的分布进行统计,如下图所示:
此外,据了解,可能还存在一些案由中未具体体现,但也涉及内控问题的罚单,例如前不久刚收到北京银监局巨额罚单的农行票据案,究其实质就是因为内控出现了问题,导致内部人员用报纸将本该严格保管的纸质票据进行替换,进而套现炒股,最终东窗事发。这也是内控小漏洞引发大风险的典型体现。
对于金融机构,甚至所有企业来说,内部控制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完整的内部控制涉及到前台、中台、后台各个层面的管理控制以及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每个板块的业务运行也需要合理而有效的内控制度予以保障。与具体业务的合规性管理相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全方位的。
本年度3月底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45号文”)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制度建设,要求全面梳理各项内部制度,排查制度与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导性文件等监管规定的对接情况,审视内部制度的全面性、完善性、合规性。其第四点“流程及系统控制”其实也包含了一部分内部控制的要求,监管今年对内控违规的大量处罚可以说是对所发布的文件的一个呼应。
4.违规授信
商业银行向其他非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行为都可以称为授信,亦即广义的授信包括了贷款、签发票据、票据贴现等多种业务,此处统计的违规授信行为是在案由中明确使用了“授信”字样的罚单。从总数量来看,违规授信的行为占比也不低。其在各类机构中的案由分布如下:
从具体案由来看,授信违规基本集中在授信额度的管控违规,主要包括:单一客户的授信集中度超过比例;多头授信;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未将全额银行承兑汇票统一纳入授信额度管理。还有少量罚单的处罚事由是授信业务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授信调查不审慎、违规办理授信业务等,由于无法区分这类罚单具体针对的是哪一类授信业务,故将其统计到违规授信这一分类中。整体看来,监管处罚的重点还是在于银行对授信额度管控的不规范,商业银行在授信时应当特别注意集中度管理、集团客户管理以及不同类型授信的统一管理。
5.同业业务违规
本年度从下发的政策层面来看,监管整治同业业务的决心很明显。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中,都提到了要求同业存单占比较高的金融机构降低对同业融资的依赖程度。银行同业业务在经历了前些年的野蛮生长后,在本年度MPA考核以及监管连续发文的压力下,持续压缩规模。而在压缩规模之外,监管也对同业业务的合规性提出了微观层面的要求。今年3月底的“三违反”、“三套利”和“四不当”文件中,每一份文件都对同业业务的检查提出相应要求;从处罚层面来看,本年度一共出现了162张罚单,处罚力度很大。对同业业务违规数量的机构分布统计如下所示:
涉及同业业务违规的罚单大多数措辞简约,很多仅列示了“同业业务违规”或“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能看到具体事由的有同业存款业务违规、同业票据业务违规、同业投资行为违规、违规出借同业账户、同业业务未准确计量风险、同业业务中账户类型选择及开户管理协议违法违规等等,除了上述对业务本身的违规操作的处罚之外,还包括了一些对同业规模超比例的处罚,例如同业融出资金超过监管规定、同业存放款项严重超出比例等等,这也体现了监管对同业业务检查的侧重点。
6.违规收费
涉及违规收费的罚单今年达到了114张,数量紧随同业业务违规行为。今年银监会下发的53号文,即“四不当”中,“不当收费”是一个单独的主题,根据统计结果来看,罚单的增多也刚好契合了监管的发文要求。违规收费在各类型的金融机构中的分布如下图所示:
违规收费中最多的一类案由是向借款人转嫁抵押评估费用和抵押登记费用以及违规向客户转嫁成本。这两种违规行为都是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在“转嫁成本”之外,处罚频率最高的违规收费行为就是提供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完成利润的要求,有时会将一部分利息包装成费用提前收取,但同时并没有向客户提供与收费相关的服务。而这种提供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就明确指向了这种行为违法行文,本年度做出的处罚针对各种“质价不符”的费用的收取,包括融资/财务顾问费、银团贷款安排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类名目的费用。这种行为是金融业司空见惯的行为,今年处罚力度加大应当引起各机构足够的重视。
除了上述两类违规收费行为之外,还有零星的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违规收取卡年费等处罚案由,在此不再赘述。此外值得思考的是,本年度银监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也是这两年越来越被重视的“金融业消费者保护”的课题在罚单层面的一个体现。
7.风险资产五级分类违规
本年度涉及风险资产五级分类违规的罚单达到了88单,风险资产五级分类直接涉及到不良率的计算、拨备的计提等银行重要指标,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在掩盖不良的动因驱使下,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违规调整风险资产的分类。这已经是多家监管机关的关注重点。
8.会计核算违规
会计核算违规也是本文在全年罚单统计中单独分出的一类案由,会计核算本来是银行财务工作中比较细节的内容,以一般认知而言,不会意识到监管会因会计核算不合规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出罚单。但今年确实多次出现了涉及该类行为的处罚,共有69张,这也是今年监管力度加大的一个信号。
除了一些“未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的笼统案由之外,比较具体的会计核算违规案由主要有未按规定计提拨备、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风险权重使用错误、未按规定确认收入这几类。其中引人瞩目的是海南银监局以“违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为违法事由,对14家信用社及农商行做出了处罚,罚款金额都达到了40万之多。银行会计核算专业性较强,风险资本计提、贷款核销等重要事项或多或少都与会计核算相关,监管的处罚力度也体现了其对会计核算的关注度,这点应当引起金融机构重视。
9.违规转让/收购信贷资产/不良资产
信贷资产与不良资产的转让有诸多限制,本文单独统计了与资产转让和收购相关的罚单,共计66张。从转让标的来看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良资产,一类是非不良资产,包括资产本身和资产的受益权;而从转让行为本身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真实转让,但违反了转让相关的限制,例如信达和交易对手方对个人贷款进行批量收购/转让,以及违规对非不良资产进行收购/转让;另一种是非真实转让,这种非真实转让主要是通过回购安排等方式隐匿不良资产、掩盖真实风险。本年度处罚的违规处置不良的方式包含了借道同业转让不良、利用信托计划违规处置不良资产等不同方式。
10.其他违规事项
除了上述具有典型性和对金融机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案由之外,细分出的高频违规案由还有以下几类,由于案由较为简单,不再分开进行具体分析,逐条简述如下以供参考:
(1)信息披露及上报的违规行为。由于本文将披露、上报相关的违规行为都统计到该违规行为中,所以其处罚总量相对而言较多。该案由中涉及的披露/报送的内容有很多类型,包括财务信息、监管报表、风险案件信息、整改报告、关联交易信息等各类;而违规的行为主要包括隐瞒不报、延迟报送和虚假报送等等。(2)违规销售或推介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银行员工违规销售保险、违规销售理财等,包括“违规开办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这一案由今年也开具了多张罚单。(3)人事相关违规行为。最主要的处罚事由是“未经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还有少量任职时间超过监管规定、代为履行职责时间超过监管规定等处罚事由。(4)关联交易违规行为。主要是针对违规关联交易的处罚。
(5)金融许可证相关违规行为。包括丢失金融许可证未报告和未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两种。(6)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该案由依然是一个兜底案由,但本文已经将可以区分到各类业务中的不审慎行为分别归入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内控制度等分类中。该分类中仅包括列示为“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无法区分到任何一类业务中。(7)“其他”违规事项。相对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言,“其他”项是一个更大的兜底项,包含了违规进行分红、接受本行股票作为质押、违规保管客户物品、利用本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违规提供担保、违规投资、非法吸存等事由。每一种类的案由都不多,但对于其中值得关注的案由,下文将进行分析。
(二)“涉房”罚单的统计分析
2017年全国对楼市的调控政策一再收紧,金融行业作为房地产企业重要的资金输入者,其参与房地产领域的业务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45号文中详细列举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的各种情况,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自查。基于此,从罚单层面对涉及房地产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梳理也很有必要。本文将“是否涉及房地产领域”作为一个单独的维度,统计了本年度所有涉及房地产的罚单,一共有109张。“涉房”罚单又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违规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本年度共有55张;第二类是违规向个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的行为,共有44张;第三类是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共有12张。
从处罚金额来看,对第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最大,上海银监局对花旗银行的过千万罚单以及银监会对广发开出的“天价罚单”中都涉及到违规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而就这类违规行为中贷款资金违规用于拿地、向四证不齐的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违规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几种不同违法案由来看,对贷款资金用于拿地的违规行为处罚是最重的。上海银监局对招行做出的处罚以及苏州银监分局对上海银行做出的处罚针对的都是违规拿地行为,罚没金额分别为420.34万元和289.42万元。而且这两单业务的资金都是通过嵌套通道流向房地产企业。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规模控制是本年度楼市调控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各家商业银行在审批贷款时都提高了要求。相应的,本年度的罚单中也体现了一部分违规对个人发放按揭贷款的情况,其中有近10单案由都集中在“首付款资金来源审查不严格”这一点。还有一种案由是向未封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福建银监局做出了10单针对这种案由的处罚,这也是45号文中明确列举的违规行为。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这一案由中,能看出具体违规行为的,都是以消费贷金额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上述对首付款资金来源审查不严格的处罚,都是楼市“去杠杆”要求在罚单层面的一种体现。
(三)对非银金融机构的处罚
本年度银监系统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之大极为罕见。受处罚的非银金融机构中,除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之外,其余机构的受处罚比例都达到了10%以上。而财务公司有11家被罚,其绝对数量也并不少。
对信托公司的处罚
本年度受处罚的信托公司有15家,一共收到19张罚单,合计被罚款825万元,其中最高的是上海银监局对上海国际信托开出的罚单,罚款金额为200万,处罚案由是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在这15单案由中,“不审慎”属于高频词汇,包括经营决策不审慎;违反程序签订合同,履职不审慎;信托财产管理不审慎以及对非标资金池清理不到位的不审慎行为。除了这些违规行为之外,还有几张与人事任免、绩效考评以及信息披露和上报相关。北方国际信托收到的三张罚单中,有两张值得关注,一是证券信托结构化比例超过监管部门规定上限;二是违规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可见“涉房”罚单已经不局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此外中建投信托收到罚单的案由是“违规以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利用受托人地位赚取不当利益”,从案由来看没有明确具体违规行为,但其处罚金额达到了70万元,仅次于上海国际信托被罚的200万元和中泰信托被罚的90万元。
对于中泰信托而言,本年度最严格的处罚不是以“放任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交易”为由而处罚的90万元,而是刚刚披露出的上海银监局对其下发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以“法人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实际控制人不明”以及“部分业务开展违反相关法规规定”为由,暂停了中泰信托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要求其做出整改并提交报告,监管将视验收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对于信托公司来说,集合业务一般占比较大,叫停集合业务的效果基本上类似于让信托停业整改,这样的处罚力度是近几年罕见的。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罚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部受到处罚,一共被开出24张罚单,合计被罚款720万元,其中金额最高的是银监会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开具的罚单,罚款金额为150万,包括了违规收购个人贷款、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未按规定通知债务人以及为同业投资行为违规提供隐性担保多个案由。其余几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分公司受到了处罚,除了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业务相关的案由之外,还包括项目审批不审慎、违规开展财产性股权投资等等。
3.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处罚
本年度受处罚的金融租赁公司有7家,一共收到14张罚单,合计被罚款510万元,其中最高的是天津银监局对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出的罚单,罚款金额为150万,处罚案由是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其他案由主要包括针对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例如开展租赁业务不审慎,租前调查不尽职以及违规为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此外还有对集中度超标、关联交易违规、人事任免违规等行为的处罚。
4.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处罚
本年度受处罚的消费金融公司有3家,一共收到3张罚单,合计被罚款1100万元,其中最高的是北京银监局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出的罚单,罚款金额为970万,属于接近千万元的大额罚单,包括对机构的900万元罚款和对个人的70万罚款,年中罚单公布时也是震惊业内。该罚单的处罚案由有多个:贷款和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提供虚假且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开展监管叫停业务等。而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不是第一次受罚,2016年,北银消费金融就曾因违规发放贷款等问题被北京银监局罚款150万。连续的罚款暴露了企业本身的问题,也可以看出北京银监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持续关注。
另外两家消费金融公司,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违法案由都是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这可能是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种成立不久的新型金融机构在营业中的共性问题。
5.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处罚
本年度受处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11家,一共收到12张罚单,合计被罚款455万元,其中罚款金额最高的是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TCL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都因多个违法行为而被并罚100万元。财务公司的违规行为有多种,包括同业业务违规、内控管理违规、违规办理贴现业务、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等常见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违规,也有一单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业务,与前文提到的消费金融公司被处罚的是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
6.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处罚
货币经纪公司在非银金融机构中属于比较冷门的机构,很少被关注或提及,本年度北京银监局向其开出了唯一一张罚单,违法案由为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对机构处以30万罚款,同时要求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从非银金融机构受处罚的整体情况来看,不仅处罚面和处罚事由比往年大,处罚金额比往年高,而且从罚单也可以看出北京、上海、天津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银监局对非银机构的处罚力度更大。
(四)涉及理财的违规案由行为
本年度民生销售虚假理财产品的“飞单案”震惊全行业,所以本文今年也统计了涉及到理财业务的罚单,一共有36单,案由十分分散,列举如下:对公非保本理财出具承诺;代客理财资金违规用于本行自营业务,减少风险资产加权计提;挪用信贷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销售虚构理财产品;表外理财业务不合规;理财资金被挪用;贷款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互相交易;违规开展理财投资运作;违规销售/搭售理财产品;理财资产配置违规;违规代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申购;保本定向理财资产组合拨备计提违规等。从案由上来看,涉及到了银行理财的购买/销售/交易环节、理财资金运作环节以及理财会计核算环节等,所有案由里,分布较为集中的是“违规对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进行担保”、“违规销售/搭售理财”以及“理财资金被挪用”这三项。
值得关注的是“违规对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进行担保”这一案由,一共有近10张罚单涉及。“打破刚兑”是近一两年来金融业的热点,而在今年资管新规要求管理人回归本源,不得做出保本收益安排的大背景下,监管对管理人违规做出兜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在加大。对于理财产品而言,银行的角色是资产管理人,其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不能违规提供保本承诺。
除理财产品外,本年度也对违规接受承诺函的行为做出了一些处罚。此外,上文所述中泰信托被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第二个违法事由“部分业务开展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具体指的就是“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从以上种种来看,监管本年对违规兜底行为的处罚力度正在加大。
结语:
本年度银监系统公布的罚单无论从数量、处罚金额还是处罚事由,都数量巨大,牢牢契合了今年“强监管”的主题,也呼应了监管密集下发的一系列文件。银监机构对罚单几乎全部公布的做法,也无疑是要通过具体处罚来对金融机构的运行做出指导和警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在研读监管文件之外,对罚单的关注可以从另一个层面紧跟监管动态,使自身的业务运行和风险管控贴合监管要求。
[1]银监会官网上本年度公布了一部分以前年度做出的处罚,本文的统计中不包括这类罚单。
[2]基于普惠金融服务的理念,为满足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银监机构会给某些邮政公司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准许其从事存取款之类的简单金融业务。
[3]同一罚单中涉及多个案由,或者某一个违法事由同时属于两种违法行为的,每个案由都统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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