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案例】业主QQ群公开贬低物业公司名誉被判道歉

【重要案例】业主QQ群公开贬低物业公司名誉被判道歉


【重要案例】业主QQ群公开贬低物业公司名誉被判道歉



案情简介

廖先生为金山名都小区的业主。2014年2月19日12时18许,廖先生通过腾讯qq以其网名在名为“金山名都业主群”的qq群中发表了一篇名为《论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的文章。2014年3月13日13时15分许,廖先生再次通过腾讯qq在名为“龙脊金山名都业主群”的qq群上传了名为《论小区物业十大罪状》的文章。《论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的文章的部分原文为:



“一、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完全处于基本瘫痪状态,小区每年都被消防支队进行处罚要求整改,小区消防监控中心形同虚设,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过去物管想动用大修基金来完善,完善小区整个消防,这笔费用是巨大的,稍为有点常识的都知道大概需要多少钱?请教这样的物管值得信任吗?二、过去几年小区门卫(保安亭)形同虚设(2013年中才安装了门禁系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也无登记等,随时可搬东西出门,这样的管理好吗?三、小区安监系统一直处于瘫痪状态……。四、小区公共收益几年来一直未予公开……。五、小区餐馆油烟严重影响部分居民的生活……。六、物管故意关闭部分业主的自来水……。”



《论小区物业十大罪状》基本与《论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内容一致。廖先生的该两篇文章后被张贴在廖先生所在的小区醒目处,并被转载至大渝网、华龙网等网站。后廖先生所在小区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产生抵触情绪,拒缴物管费,并要求撤换物管公司;相关网友在网上对物业公司进行了议论和评价。物业公司的企业形象及声誉受到影响。为此物业公司将廖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廖先生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与原告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而在人数众多的qq群中发表明显具有能损害原告名誉的措词,如“罪状”、“道德败坏”等的文章,已超出正常的批评和评价的范围,具有过错。客观上导致该文章被在公共场所张贴并被网站转载,相关内容被散布,足以造成他人对原告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站转载的《助友创美物业公司违法行为》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于恢复名誉的方式,被告应在金山名都小区张贴书面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该书面声明在张贴前,文字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廖先生在业主QQ群中发表文章,文章被张贴在小区醒目处,并被转载至大渝网、华龙网等网站,虽然廖先生认为其发表的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该文章使用了过激语言,其目的不仅仅限于批评和评论服务质量,应当认定其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因此,廖先生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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