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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以及对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告监督管理,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广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广告业发展规划,制定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广告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提升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广告业发展,健全广告监测制度,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完善监测措施,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查处违法广告行为,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益广告发布,建立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的机制。
大众传播媒介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超出前款规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第七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应当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
(二)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专家身份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证明的;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利用非专业人员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
(五)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对比或者以歧义性语言进行宣传,足以引人误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广告审查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设计、制作或者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将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广告样本和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不得收费,不得指定广告制作、发布单位。
第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擅自改变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后的广告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形式以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等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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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