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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法治面|多省高院引用不存在的“意见”作出判决,回应:可申请抗诉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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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 |实习采访人员 李沁桦
编辑 |赵孟
1近日,一篇名为《多地法院正引用一个不存在的规定下判决》的文章在各社交平台引起热议。
文指出,近年来被四川、湖北、安徽、黑龙江、吉林等多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和裁定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是一个并不存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文号的假意见。这些法院不仅引述这份“乌龙意见”,甚至还作出了实质性裁决,对案件当事人的程序或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
7月27日,前述文章被热传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承办法官在裁判时需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观点认为该指导意见在于防止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地方司法文件被改编成最高法司法解释这份并不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到底从何而来?
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法治面|多省高院引用不存在的“意见”作出判决,回应:可申请抗诉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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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采访人员检索北大法宝、法信等专业法律数据库中,均不能检索到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但比对多份判决书中引述的内容不难发现,其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8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上海高院意见》)内容完全相同。
《上海高院意见》中载明: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上海高院意见》对“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等几种情形下,法院应该如何处置给出了意见。
比如,《上海高院意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制定《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具体进行司法解释的形式做了限定。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上海高院意见》的效力级别为“地方司法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上海高院意见》被“改编”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处理意见后,在多地法院的裁决中具备了法律效力。
界面新闻采访人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仅地方高级法院层面就有72篇文书提及该不存在的处理意见,且多属于民事案件。
不少上诉人在上诉文件中援引了该“乌龙意见”,但不同法院判在决裁定时,对于是否引用该“乌龙意见”、该“乌龙意见”是否存在的问题,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其中不乏多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将“乌龙意见”作为审判依据,最后最初判决或裁定。


稿源:(整点政事)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sdfnews0P51345252020.html

标题: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法治面|多省高院引用不存在的“意见”作出判决,回应:可申请抗诉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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