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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湖北荆州区法院以案说法: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伤人,该由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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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张艾)当今城市高楼林立,使得建筑施工中安全问题显得至关重要,但是高空坠物、坠人事故却时有发生,因此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该由谁来买单?
近日,湖北省荆州区法院纪南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高空坠落的物品砸伤一女子谢某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谢某获赔19万余元。三天后, 受害人谢某到法院领取支票,赠送锦旗表达了对法官“两袖清风,维护正义”的感激之情。
甲公司系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乙公司系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2019年4月2日,乙公司与刘某签订《木工劳务分包协议书》,将建筑物木工分包,后刘某雇请谢某在该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木工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7月3日13时许,谢某与工友在施工现场去拿材料过程中,一捆一米多长的纸筒状物品从高空坠落,谢某当场被砸昏迷。谢某被送往荆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9天后出院,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谢某出院后,向甲、乙两公司索赔,乙公司称甲公司为工程承包单位,应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甲公司称其与谢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已尽到了项目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也拒绝赔偿。“我出院后没有生活费,甲公司刚开始说给我钱,后来又反悔了,我背着钢架,像个机器人一样,就在他们公司经理的办公室里睡了一夜,为了追讨这笔钱,我差点把命搭上!”谢某半年奔走维权未果。2020年1月16日,谢某以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甲公司诉至荆州区法院,甲公司申请追加乙公司为该案被告。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甲公司作为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正在建设的楼体必然属于被告甲公司管理和控制下的建筑物,被告甲公司对该建筑物及其上的附属物等具有管理义务,现建设施工过程中待使用的建筑材料从上空落下砸伤原告,被告甲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该案应由被告甲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乙公司是该栋建筑物的施工方,故该案被告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甲公司赔偿后,可以在收集证据后依法向相关单位行使追偿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194231.17元,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被告甲公司负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对于因借用、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实际控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负有相应管理、维护义务之人,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将其作为本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人。甲公司作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物及其上的附属物具有管理义务,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该案赔偿责任。在保护受害者权利获得赔偿后,损害后果客观上应当让真正的侵权人来承担责任,甲公司赔偿后可另案向实际施工人行使追偿权,使自己免遭损失。
[编辑:吴学星]
【来源: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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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潇湘晨报网)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sdfnews0P21300L2020.html

    标题:谢某|湖北荆州区法院以案说法: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伤人,该由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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