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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困境:检察院调查取证搞得像记者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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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益诉讼领域的不断扩展,破坏水源地、非法捕捞、盗采海砂等危害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逐步纳入到检察机关的办案范围。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直面以上“老大难”问题,提起各类公益诉讼,令百姓拍手叫好。而半月谈采访人员采访了解到,调查取证难、公益损害鉴定难、检察建议刚性不足……一系列难题和困境正在妨碍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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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权没有制度保障
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困境:检察院调查取证搞得像记者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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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海南省首例海洋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被告赔偿环境污染损害860多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对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刘佳灵长舒了一口气:“那么多天的蹲守和走访,值了!”
对于这类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官的调查取证工作绝非易事,既不能让当事双方自行举证,也不能像警察一样可以合法使用暴力。刘佳灵告诉半月谈采访人员,他们取证调查,就像采访人员暗访一样。
2018年10月下旬起,海口市政府12345热线多次接到市民举报,称海口美丽沙附近海域有运泥船倾倒建筑垃圾,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随后以此为线索展开调查。
“该海域外是个建筑工地,院墙围得严严实实,我们根本进不去,强闯又怕打草惊蛇。”刘佳灵说,在长期蹲守的基础上,她和同事利用无人机和无人船拍摄到:海南中汇疏浚工程公司的一艘运泥船多次在近海运送建筑垃圾,船尾的滚滚污泥在海面形成一条条长长的尾巴。
“这些照片和视频成了证实被告实施非法倾废行为的关键证据。”刘佳灵说,如果采取正常调查手段,违法者根本不会理他们,他们也拿违法者没办法。
这样的调查困境因何产生?文昌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林芳明认为,主要是目前检察官的调查权没有制度保障,被调查对象没有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法律也没有明确不配合取证的后果。“有些部门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存在误解,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持抵触情绪,不配合甚至阻挠。”林芳明说。
文昌市检察院龙楼检察室检察官李豪表示,随着公益诉讼领域不断扩展,许多领域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要边干边学,特别在收集证据时缺乏技术侦查能力和相关设备,他们普遍有本领恐慌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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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损害量化难,修复难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官们还面临一个棘手问题,即:如何量化损害的价值、确定赔偿的标准?
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困境:检察院调查取证搞得像记者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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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非法倾倒建筑垃圾为例,经评估,涉案船舶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中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害有毒物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倾倒数量认定前后就有3个版本:海口市海洋局举办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显示违法倾倒的总量为7580.56立方米;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倾倒量为15791.616立方米;而受检察机关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院评估鉴定的倾倒量为69360立方米。几个版本数据间最大相差有9倍多。
“不少公益侵害、损害现有技术难以科学量化,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费用高,检察机关难以承担,而且专家意见能否作为合法证据还不确定。所幸,在此案中,被告提出抗辩,一审法院仍采信了专家意见。但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怎么判还不好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刘本荣说。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非法盗采海砂案件中,非法盗采海砂近年来在海南愈演愈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追究违法者损害环境的赔偿责任,海洋执法部门仅通过行政处罚进行打击,这样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采砂收益。而要想鉴定盗采海砂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海南省内有资质的机构不全,对其中涉及的特殊情形难以鉴定。


稿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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