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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法院信用惩戒不当 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解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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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王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信用惩戒的方式约束被执行人,提高了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但实践中也存在不规范运用的情况。今天(7月28日)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牧业公司被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检察机关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纠正,避免了民营企业因不当信用惩戒而陷入困境。
基本案情:
查封、冻结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 法院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某奎系山西省临汾市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6年9月16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奎、某牧业公司归还乔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6.14万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担该借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乔某向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奎、某牧业公司银行存款281280元,查封张某奎名下房产一套,同时还决定将某牧业公司、张某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查封裁定作出后,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
此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行为违法,并予以立案审查。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被执行人被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此,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属违法。
此外,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未向当事人送达。检察机关还了解到,某牧业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银行贷款被暂停发放,经营陷入困境。
2017年11月28日,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17年12月8日将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撤销了将张某奎、某牧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应依法运用 否则将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度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指导意义时表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信用惩戒的方式约束被执行人,提高了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对于破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执行的谦抑原则要求尽可能避免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应当依法运用,否则将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度,给其社会生活、商业经营等带来不便。”最高检表示,执行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将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妥当的,检察机关应对违法执行行为予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执行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后,应当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既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损害了司法权威。”最高检称,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注意审查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的合法性,对执行法院送达违法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执行法院予以纠正,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新京报采访人员 王俊


稿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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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纠正|法院信用惩戒不当 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解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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