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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7月27日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私家车保有量越来越多,拥有一辆私家车,已不足为奇,交通事故因此也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大隐患。
如果搭乘朋友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针对这类案件,“民法典”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7月24日,采访人员采访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张润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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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开车去哈尔滨办事,其好朋友李某得知后表示,自己也想前往哈尔滨,要求搭乘王某的车。
出于友情,王某不好拒绝,就同意了。后来在返回大庆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坠入沟内,王某、李某同时受伤。后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 搭车|大庆人注意 “民法典”规定搭车人需分担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本次事故中,双方同时受伤,原告李某主动要求搭乘,且乘坐被告王某车辆系无偿,加之二人系多年好友,最终双方同意,各自承担50%的责任。
问:搭乘朋友车出门,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样划分责任?
张润柏: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好意同乘。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很多,原来,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规则,“民法典”为了回应生活中好意同乘问题,在其1217条中,对此问题明确了裁判标准。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问:什么算是好意同乘?有哪些前提条件?
张润柏:“民法典”为我们设定了好意同乘规则的几个要件:首先,搭乘必须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的,构成运送合同关系,责任人不能直接减轻责任。免费搭乘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其次,机动车需为非营运车辆。如果是营运车辆,不能直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再次,同乘人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最后,搭乘行为与搭乘人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
这一规则,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社会互助行为,也有助于平衡搭乘人和机动车一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问:一些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可以免费搭乘公交车,一旦发生事故,这种情况责任如何划分?
张润柏:根据有关规定,一些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是可以免费搭乘公交车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应当被减轻,也就是说,一旦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无偿搭乘人受伤,公交公司不应被减轻责任。
问:“非营运机动车”应该如何理解?
张润柏:这里的非营运机动车,应当理解为并非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动车,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客运公司的营运班车。
例如,大型超市或者房地产公司的“雷锋车”,免费接送消费者购物、看房,这些车的使用都属于超市或开发商的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
这些购物车,并不是真正的出于好意方便群众,因而不属于“民法典”中所说的非营运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不能据此减轻责任。
问:本文开头的案例,假如加油花了200元钱,李某给付了王某100元钱,搭乘人和驾驶人之间分担汽油费了,是否构成了好意同乘?
张润柏:汽油费的分担,仅属于成本分担,王某并没有收取报酬,李某的搭乘行为仍然应当认定为是无偿的,符合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规定,仍然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民事责任。
当然,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出于故意或由于重大过失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不属于好意同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涉嫌犯罪。
稿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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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搭车|大庆人注意 “民法典”规定搭车人需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