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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解读民法典】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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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解读民法典】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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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共同保证的规定。
相互|【解读民法典】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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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是相对于一人保证而言的,它是指数人为一人担保。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为债务人丁的借款提供担保。由于在共同保证中有多个保证人为主债权提供担保,因而能够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具体来说,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数个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共同保证的主要特点是保证人为数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第二,数个保证人必须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一方面,共同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同一性,如果数个保证人虽然为同一债务人作保,但保证的债务不同,则仍然属于分别的保证。另一方面,共同保证强调债务的同一性,就债务人而言,既可以是单个的债务人,也可以是数个债务人,但债务应当是同一债务。第三,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可以是连带的,也可以是按份的。共同保证既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证,也可以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种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果采取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也可以向各个保证人行使权利。
此条所规定的共同保证,不管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定义的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本条所涉及的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主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请求承担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此条所涉及的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定义的是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共同保证来说,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有按份和连带两种可能。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结合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两种关系,首先会产生四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连带共同连带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以请求多个保证人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二,连带共同一般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为一般保证关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需要先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在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时,可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由于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共同保证,此时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其中任意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第三,按份共同连带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但在请求多个保证人承担责任时,由于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债权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份额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稿源:(晨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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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相互|【解读民法典】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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