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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3人签订协议合伙创业,大股东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私自将自己的股权比例登记为100%。公司发展壮大,3人之间为股权分配产生矛盾,最终闹上法院。蔡甸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已按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登记。被告提起上诉,近日,武汉中院维持原判。
十年前,李某丛、唐某、李某平是东部某公司的同事,三人志趣相投。2011年,不安于现状的他们,萌生了回家乡创业的想法,便毅然辞掉工作,回到武汉。
2011年4月,李某丛与李某平创立了一家环保设备公司,双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平出资112.5万元,占股75%,李某丛出资37.5万元,占股25%。唐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参与创业。公司起步期间举步维艰,李某丛与李某平二人手头资金均不充裕,经多方筹措,终于将各自认缴出资额落实到位。
同年5月,李某平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将自已的股权比例登记为100%。李某丛知道此事后,觉得双方还有股东合作协议在,又是多年的朋友,也就未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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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的五年间,三人通力合作,埋头苦干,公司先后获得了五项专利权,还购置了土地,自建了厂房,事业欣欣向荣。期间,公司多次增资和股权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在此期间唐某也出资9万元,与李某丛、李某平及一名案外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部分股权,李某丛的出资额也增加到60万元。但是公司登记情况一直未按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李某丛和唐某也曾提出过变更公司登记,均遭拒绝,股权纠纷逐渐升级。
创业“蜜月期”和快速发展期过后,由于公司扩张过快,资金链面临断裂,股东之间的纠纷不断,李某丛对公司事务不再全心全力。唐某也于2016年与公司签订了附加条件放弃股权的协议。但公司未按约定的条件向唐某支付相应款项。股东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各方都感觉自己委屈。
2019年,公司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吴某和陈某共出资300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4500万元。然而,在明知李某丛、唐某二人也是实际股东的情况下,公司变更登记时,仍未将其二人登记为股东。李某丛、唐某多次与公司其他股东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蔡甸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案情。庭审认为,两名原告通过协议出资及继受的方式取得出资资格,且均已依法完成履行出资的义务。法院一审依法确认了两名原告的出资额和股权比例,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登记。
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合伙创业一定要明确各自在公司里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股东合作协议,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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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注明出处编审:孙克亮 来源: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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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私自将股权比例登记为100% 男子被合伙人告上法庭】
稿源:(秀白动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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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私自|私自将股权比例登记为100% 男子被合伙人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