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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后受伤
的哥需不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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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 被判|乘客下车半小时后出事,的哥被判有责!这个细节很多人都会忽略】判决认为的哥存在一定过错
出租车公司赔偿5万余元
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先来看下事件经过↓↓
乘客坚持半路下车
机动车道上遇到车祸
事情发生在2017年10月4日凌晨
31岁的朱先生在台湾街上了王师傅的车
目的地是高崎中埔
车子开上成功大道后,喝醉的朱先生多次提出要下车。王师傅告诉他不能停车,拒绝了。朱先生情绪激动地拍打仪表台,王师傅只得答应他下了成功大道就停车。
当天0时35分左右,行驶至嘉禾路机场路段,王师傅在机动车道内靠边停下。该位置距离人行道还隔着绿化带和辅道,朱先生下车后并未走上人行道,而是横跨机动车道,蹲坐在马路中央的隔离绿化带。
大约35分钟后
一辆小轿车驶来
朱先生突然站起进入机动车道内
小轿车的左大灯撞上了他
事故发生后
朱先生被送到医院抢救
伤情诊断为:
骨盆多发骨折、头部外伤、闭合性胸部外伤等,住院173天。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小轿车驾驶人和朱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小轿车驾驶人赔偿朱先生42万元。
然而,事情远没有结束
虽然获得肇事方赔偿
但朱先生认为王师傅和出租车公司
也应当承担责任!
他向湖里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认为让醉酒的乘客在机动车道上下车
违背了安全运输的合同义务
对此,王师傅和公司提出了异议↓↓
王师傅表示:
朱先生没有支付车费,在成功大道上就无故要求下车,他出于安全考虑没有同意。而且乘客下车后35分钟才发生事故,他不可能像保镖一样保护乘客安全,只能保障乘客下车关门时是安全的。王师傅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义务,而且朱先生已经获得了肇事方的赔偿,不应该再起诉索赔。
出租车公司也认为:
停车地点没有设置防护栏,可供行人行走,属于可停车上下客的地点。在实际运输过程中,乘客因自身原因提前下车或者变更目的地,选择权和决定权都在乘客,朱先生作为成年人,对自己饮酒后导致的危险后果、走到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的危险后果等应当遇见并避免。
法院判决:
的哥存在一定过错
出租车公司赔偿5万余元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不因朱先生是否支付运费而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按规定,的哥应该将乘客安全送到约定地点,其中包括安全、适当的下车地点。
法官认为,王师傅对朱先生处于醉酒状态应该是明知的,但他未选择进入较为安全的辅道靠边停车,应认定其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而朱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饮酒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并避免,但他下车后没有及时离开机动车道,反而行走至道路中间绿化带,并在其他车辆临近时起身进入机动车道,最终造成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对朱先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进行了认定,合计67万余元,扣除已经获得赔偿的42万元后,出租车公司承担其中20%。王师傅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出租车公司赔偿5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最后,奉劝各位一句:
喝酒不能解千愁
稿源:(光明网社会)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sdfnews0H611R502020.html
标题:被判|乘客下车半小时后出事,的哥被判有责!这个细节很多人都会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