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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乌鲁木齐:疫情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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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乌鲁木齐7月2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 王雪迎)因一起聚集性活动关联,截至7月24日,乌鲁木齐市现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13例,无症状感染者114例。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局长张景春说,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绝大多数市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防控工作,为首府疫情防控做出了努力和牺牲。但也有个别市民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比如,不按照小区防控管理规定,随意进出,甚至串门聚餐、聚集;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辱骂工作人员;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有发热等症状不及时报告等。
张景春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于此类行为,须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7月2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发布了网上广泛传播的视频中的两位“主人公”,因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辱骂防疫工作人员,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安机关迅速行动,查明情况并将依法对这两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医务人员在沙依巴克区某小区对居民开展核酸检测时,64岁的刘某某声称不舒服,拒不配合,并大声辱骂核酸检测工作人员,态度恶劣。
承担|乌鲁木齐:疫情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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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水磨沟区的张某某没有佩戴口罩在小区锻炼身体,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劝她佩戴口罩并立即回家。张某某却认为自己在锻炼,若佩戴口罩就会呼吸不畅,并与社区干部和志愿者发生争吵,大声辱骂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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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乌鲁木齐:疫情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须承担法律责任】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稿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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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承担|乌鲁木齐:疫情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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