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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湖北:依法履职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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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武汉7月21日电(采访人员戴小巍)“2018年以来,湖北检察机关批捕各类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犯罪6072人,起诉5766人;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监督立案362件,撤案127件。”7月20日,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向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报告。
近年来,湖北检察机关先后出台了服务创新发展“九条意见”“新鄂检十条”、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十条意见”,开展了系列专项工作。办案中,如何立足监督职能,以法治手段为市场主体助力撑腰?如何提升法治服务水平,让企业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该省检察机关聚焦“稳商”“安商”“暖商”三个关键词做文章,交出了一份干货满满的“鄂检答卷”。
理念引领营造“稳商”环境
“不起诉决定让我吃了一颗‘定心丸’,我将汲取教训,诚信经营,带领员工将企业做大做强,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各界的信任。”汪某说道。
汪某为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40万元。办案中,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了解到该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十分畅销,自2016年成立以来累计缴纳税款228万元,同时综合考虑到汪某本人此前无不良行为记录,主动补缴税款、自首并认罪认罚,遂在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汪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鄂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当前,该企业已全面复工复产,发展势头良好。
湖北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把检察办案放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格局中去推动,让企业家安心、安稳创新创业。
“首先是平等保护的理念。”湖北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该省检察机关坚持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和每一个司法环节都用一把尺子来量,不分国有民营、规模大小、本地外地,一律给予平等保护。
“我们是一家山西的企业,而是还是一家民营企业,因经济纠纷在湖北打官司,没想到会这么顺利。”山西某建材公司负责人说道。
湖北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山西某煤炭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此前背书给该煤炭公司的一张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等款物予以冻结,得到法院支持。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已转让给山西某建材公司,该建材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遭拒后,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孝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应受保护,法院冻结该汇票的裁定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建材公司顺利兑付了汇票款项。
“办案中,我们既要努力保护好‘家门口’的企业,也要为‘远方的客人’提供平等服务。”孝昌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道。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增职能。在办理涉市场主体公益诉讼案件中,该省检察机关贯彻多赢共赢理念,既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行为。
京山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中,准确把握“爆炸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界限,依法认定犯罪不成立,并公开宣告,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进。该省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或者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不捕2120人、不诉1284人。
依法履职营造“安商”环境
近年来,湖北检察机关针对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发力出拳,用数据和案例说话,让市场主体在检察机关办案中感到安全有保障、权益能维护、发展可预期。


稿源:(光明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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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检察院|湖北:依法履职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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